西安飞机工业公司职工工学院2018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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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16:38:06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职工工学院2018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确保我院2018年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落实“十公开”的工作要求,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证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组织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飞机工业公司职工工学院,国标代码:50990,在陕招生代码:8114。

办学类型:公办成人高等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西安飞机工业公司职工工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简介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职工工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公布的公办成人高等院校。经陕西省教育厅批准2001年开始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院位于中国著名的航空城、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市阎良区。立足西飞,面向航空,融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和高层次干部培训为一体,形成了多学科、多层次、多形式和多功能的办学模式。为航空工业和地方经济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 、具有责任感和协作创新精神、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学院还通过校企合作,在航空工业西飞公司和国家航空产业基地内建立了飞机装配调试等60多个航空实训基地,形成了校企联动的人才培养机制。与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等多所高校联合办学培养研究生,研究生在校人数200余人。学院非常重视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毕业生实行“多证制”,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可取得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经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表现良好的学生由学校推荐参加陕西省“专升本”考试,成绩合格,可升入普通本科院校学习。多年来,毕业生扎实的理论功底、良好的动手能力、踏实的工作作风深受用人单位的好评。

第五条  办学地点: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12号   邮编:710089     

学院网址:http://www.xfgxy.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有招生工作办公室和四个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职业教育室,主要职责为:按照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编写招生文件资料;组织招生计划申报、备案和招生章程的拟定、评审;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有序开展招生工作。四个工作小组及职责:宣传动员组,负责学院招生信息的宣传;报名录取组,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核、报到注册;考务组,负责拟制并密封试卷、评阅试卷、登录成绩等招生考务工作,并向报名录取组交接考试成绩;后勤保障组,负责招生过程所需物资、安全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http://www.xfgxy.cn

招生咨询电话:029-86845948   86840682   86845975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各专业、各科类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九条  我院仅面向陕西省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教育厅下达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报名对象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为已报名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高生”)或已报名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并参加各市、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且符合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8年3月5日8:30至7日17:00之间,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sneac.edu.cn),向我院提出入学考试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8年3月8日8:00至3月17日18:00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招办现场填写《2018年综合评价专业志愿确认表》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2018年综合评价考试招生准考证》。

第十三条  我院于2018年3月17日组织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价,对普高生入学申请者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考核,同时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综合评价的依据;对“三校生”和高中同等学力入学申请者考核科目为我院组织的文化基础(考核语文、数学、英语知识)和职业技能测试,内容及标准如下: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职工工学院综合评价评分内容及标准

综合评价总成绩300分

普通高中入学者

考核内容

分值

内容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100分

 a级:100分     

b级:80分

c级:60分

 d级:40分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100分

职业适应性测试

100分

面试60分

笔试40分

“三校生”和高中同等学力者

文化基础考试

100分

英语、数学、 语文

职业技能测试

200分

面试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职工工学院综合评价考核具体内容

招生对象

项目

基 本 内 容

普通高中入学者

职业适应性测试

面试

①3分钟自我介绍(基本情况、优势和劣势)。

②测试考生对所报专业的了解和认识,并掌握其兴趣和爱好的程度。

笔试

简单的专业常识、认知等。

“三校生”和高中同等学力者

文化基础考试

采用综合卷,内容包括英语、数学、语文。

面试

①3分钟自我介绍(基本情况、优势和劣势)。

②测试考生对所报专业的了解和认识,知道本专业的一些基本常识,并掌握其兴趣和爱好的程度。

③侧重于对其职业实际操作水平的衡量。

第十四条  我院于2018年3月17日开展对“普高生”和“三校生”的考试,考试地点设在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12号西飞工学院。

第十五条  我院于2018年3月30日17:00之前,将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在我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包括考生姓名、预录取专业等基本信息),在此期间不向任何预录取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我院预录取新生报到注册时间为2018年4月6日至9日17:00之前,新生报到注册必须由本人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报到注册,现场确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我院于2018年4月12日至13日为已经报到注册的新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省招办将在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 http://www.sneac.com)公示我院正式录取新生名单,同时我院也将在学院网站招生板块进行公示。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普高生”: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成绩由省招办提供,各科目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100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折算后满分为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院评判满分为100分。“普高生”总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包括面试60分+笔试40分)。其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a、b、c、d分别按100、80、60、40分计,若有合格表述的成绩按60分计。

“三校生”: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

需参加我院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即面试)。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结果由我院评判满分为300分。“三校生”总成绩=文化基础(100分)+职业技能测试(即面试)(200分)。

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但确为普通高中的学生,测试和录取原则均按“三校生”对待。按照不同类型和专业确定录取分数线,以不低于实考人数10%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

第十九条  学院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5500元/学年(文史类、理工类)

住宿费:500元/学年。

第八章  奖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助学金、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同时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特困学生3500元/学年;一般贫困学生2500元/学年。国家建档立卡精准资助助学金生活补助:6000元/学年。应征入伍学费补偿代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最高达165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领导小组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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