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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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09:48:39

为了保证2014年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学院简况

第一条学院全称为“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地处广西首府南宁市,位于市中心区域,学院现有鹏飞、中尧、新村三个校区。鹏飞校区(校本部)位于南宁 市相思湖新区鹏飞路15号,中尧校区位于南宁市中尧路15号,新村校区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村路8号,三个校区面积共22.05万㎡。

第二条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设有财会系、经贸系、管理系、工业经济系、信息与设计系、公共基础部和社科部等7个教学系(部),开办 有财经、管理、营销、策划、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技术、电子信息、艺术设计、食品工程等类别共20多个专业(方向),现有在校生近7000人。学院代 码:13828。

第三条学院创办于1953年,至今已有60年的办学历史。2009年8月,学院被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确定为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培育单位。

第四条学院以学生就业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着力培养德才兼备、理论基础扎实和实践能力强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五条学院实施“双证制”培养模式,学生通过考试、考证可同时获得高校毕业证书和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学院构建了完善的就业网络,与区内外众多企 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实习就业合作关系,毕业生就业率均达90%以上。学院于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 年连续六年被自治区教育厅评为“全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第六条学院校园环境宜人,秩序井然,学习氛围浓厚。自治区教育厅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五年授予学院“广西高等学校安全文明校园”荣誉称号。

第七条学院现有教职工300多名,其中专任教师230多人,教授、研究员、副教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等正、副高级职称的教师有70多名,具有 博士、硕士学位教师60多名,拥有自治区级教学名师、自治区级教学团队、自治区级实训基地以及一批自治区级“一体化”专业和精品课程,拥有一批“双师型” 教师,还常年聘请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客座教师和顾问。

第八条学院拥有设备先进的教学大楼、综合实训楼、多媒体电教室、多媒体语音室、图书馆和学生阅览室,设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考 试”考点、普通话测试站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点)。学院现有财务会计实训中心等校内实训基地40多个,校外实习基地50多个,国家动漫游戏人才培养 基地1个,自治区示范性建设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3个。

第九条学院依据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政策,每年从应届毕业生中按一定比例选拔优秀毕业生直接升入区内普通本科院校就读,此外,学生在校期间 可参加本科自考助学班学习,也可以参加设在学院的武汉工业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财经学院、桂林理工大学本科函授站学习,通过考试可考取国家承认的本科 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由相应的院校授予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称号。

第十条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发给奖学金,同时建立了贫困生助学贷款制度。学院设有操行奖学金以及学业奖学金,品学兼优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享受 8000元/年的国家奖学金,5000元/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贫困家庭学生可申请2000元—4000元/年的国家助学金,还可办理6000元/年的生 源地助学贷款。此外,对愿意参加勤工助学的贫困学生,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可安排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以减轻家庭负担。

第二章招生专业、人数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2014年共有20个高职(专科)专业(方向)招生,计划招收3500人(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以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为准)。招生形式有:普通高考(微博)招生、单独招生、对口招生。

第十二条学院严格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⑴培养费:5500-7500元/学年(不同专业收费标准不同);⑵住宿费:1200元/学年;⑶书籍资料费:500元/学年(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第三章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普通高考考生的投档成绩需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划定的高职专科提前批或普通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学院对投档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审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优先满足第一志愿填报学院的考生志愿需求。

第十五条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往届生的录取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六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分提档。

第十七条与外语有关的专业只招收参加全国高考英语考试的考生。

第十八条继续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2010]12号)要求,取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 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第十九条依据行业惯例和用人单位要求,建议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考生慎选食品营养与检测、酒店管理专业,以避免实习或就业受阻。此外,身患高度近视,行动不便或身体外露部位皮肤表层有严重损伤痕迹的考生也应慎选酒店管理专业。

第二十条学院按上级规定实施计算机网上录取,考生可通过广西招生考试网等途径查询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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