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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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11:41: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2019年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分类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落实“十公开”的工作要求,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三条  招生模式。依据陕西省招办《关于做好2019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8】39号)精神,我院2019年分类考试招生包括高职综合评价招生、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两种模式。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4318,在陕招生代码:8149。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院基本情况。学院是由榆林市人民政府主办、业务由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由校本部、农学院、林学院、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5个校区组成,校本部位于榆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总占地面积3000余亩,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

第六条 办学地点:新生分别按专业归口到相应校区就读,校本部位于陕西省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环路1号,邮编:7190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保卫处、各教学院系等部门组成。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计划的编报,招生章程的拟定、上报、发布,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察及结果公示;教务处组织各教学院系负责各招生专业笔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基础、职业技能测试)、面试的组织实施,配合招生就业处做好分类考试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的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咨询电话:

400-883-8149 0912-3456004 3456444 3456005  

18091200066 18091200200 15191200505 18091200016

传真:0912-3456004

电子信箱:zsb14318@163.co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分类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核下达。

第五章    综合评价招生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我院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9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三校生”单独考试招生)报名,且符合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9年3月11日8:30至3月13日17:00,根据我院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我院于2019年3月18日、3月20日、3月22日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进行考核测试。考生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招生就业处领取测试科目准考证参加相应测试,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

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学生入学申请者按照考生高中综合水平(包括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职业适应性测试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按照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学生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省招生办提供为准,职业适应性测试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织测试后给出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分笔试和面试进行,其中笔试主要内容为:专业适应性测试、人际关系适应性测试、心理素质测试等;面试内容:仪表仪态、表达能力(2分钟自我介绍)、基本知识问答等;“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的文化基础主要测试语文、数学、英语基础知识,命题依据现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大纲命制,职业技能测试其职业实操水平。

第十三条  我院将依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按照综合评价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对考生进行预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顺序依次排列。按照不同类型和专业划定录取控制线,以不低于实考人数5%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

第十四条  我院于2019年4月4日17:00之前,将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同时将预录取结果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被我院预录取的考生于2019年4月5日8:00至 2019年4月15日17:00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统一注册报到,并签订《入学确认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六章    综合评价规则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由我院在省招办网站下载,各科目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70分,高中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我院在省招办网站下载,折算后满分为8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院评判,满分为150分;“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测试结果由我院评判,满分为300分,其中文化基础满分为120,职业技能测试满分为180分。

第十七条 评价办法。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学业水平满分70分,每门课满分10分,其中成绩A折算为10分、B折算为9分、C折算为8分、D折算为7分。生源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总分为80分,其中A折算为80分、B折算为70分、C折算为60分。按下表评分: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综合评价入学考量评分表1

(满分300分)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文化基础测试语文、数学、英语,各门课满分40分共120分。按下表评分: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综合评价入学考量评分表2

(满分300分)

准考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七章    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

第十九条  我院2019年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工作依据陕西省招办《关于做好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免试招生中职技能拔尖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4】21号)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免试入学资格

申请免试入学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9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报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当年录取结束后获得上述奖项的应届毕业生,其免试入学资格保留至毕业后一年。

(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获得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四)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依据本章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法、资格审查及录取

符合免试入学条件并完成了陕西省高职单独招生网上报名程序的考生,必须于4月5日前到我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专业志愿、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

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技能大赛获奖证书;在职在岗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高级工或技师资格证书(或劳动模范证书)和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在岗证明。考生所报专业应与获奖专业或当前实际工作工种相同或相近。

我院将对申请者依据相关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考生,依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对考生进行录取,统一到省招办办理录取备案手续。

第八章    收费标准、奖助学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业学费均为4600元/人·年,住宿费800元/人·年,按学年收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了以“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的奖助学体系,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帮助优秀学生和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奖助学体系: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2500或3500元、经省教育厅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家庭考生每年补助6000元、学院奖学金500--2000元、国家助学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

(2)优惠政策:2019年,凡被我院分类考试录取的新生,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①所有参加2019年分类考试入学的新生第一年统一减免学费1600元;②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种奖励者,免第一年学费;③经省教育厅认定的榆林籍“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孤儿考生三年学费、住宿费全免;④经学院认定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免除当年学费、住宿费;⑤所有选学煤矿开采技术、工程测量技术、煤炭深加工与利用、林业技术、园林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畜牧兽医专业的考生,免三年学费。

(3)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200元-500元/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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