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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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11:56:54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坚持在省教育厅、省招办领导下,按照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实行“招考分离”,贯彻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录取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对考生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48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性质:民办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十条 学制:三年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

第十二条 办学特色: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校于1984年,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为河南省唯一的民办医学类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占地面积近1000亩,建筑总面积35 万余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超亿元,图书馆藏书90余万册。学校以智慧校园建设为依托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数字化仿真教学和模拟岗位教育,实现了GIWIFI校园无线网络全覆盖。学校有实验实训室286个,科研实验中心4个。大型实训基地一个,实训中心4个,附属医院2所,教学医院76所,校企合作育人基地19个,良好的教学实训条件为学生实习、提高动手能力提供了坚实保障。

学校以卫生与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为核心设置了七系五部,开设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护理、助产、康复治疗技术、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营养、卫生信息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健康管理等22个专业。其中,国家财政支持专业1个,河南省品牌专业建设点8个,河南省高等学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4个,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郑州市地方高校急(特)需专业立项建设点1个,郑州市重点专业4个,郑州市地方高校示范专业2个。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依法办学,专家治校、名师任教的理念,打造了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师队伍。现有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万余人,专兼职教师696余名,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占39.35%,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占36.26%, “双师型”教师占45.37% 。拥有市级优秀教学团队2个,郑州市地方高校技术技能名师工作室立项建设2项,郑州市地方高校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立项建设项目2项。科研工作取得了地厅级和省部级等多项科研成果奖。我校毕业生理论基础扎实,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好评。近三年毕业生就业率分别在96%以上,培育出一批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最美乡村医生·最受关注乡村医生”、“河南省最美乡村医生”、“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学校先后荣获“河南省文明学校”、“河南省优秀民办学校”、“河南省职业教育特色院校”、“河南省卫生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河南省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郑州地方高校信息化示范院校”、连续六年被评为“郑州市民办教育十佳单位”等多项荣誉。

学校办学成效显著,现已纳入河南省“十三五规划”晋升本科计划,有待教育部考评。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为保证单独考试招生的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学校成立单独考试招生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凡属考试、考核、录取中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保证单独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对象、报名方式、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招生对象为已参加2019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含对口升学报名考生)。

第十六条 单独考试招生专业和计划

单独考试招生计划2000人,招生专业有康复治疗技术、护理、医 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药学、口腔医学技术、助产、药品经营与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医学营养、健康管理共12个专业。各单独招生分专业计划人数可根据考生报考情况及学校教学资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填报志愿

考生务必于2019年3月19日9时至22日18时登录“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服务平台”(http://pzwb.heao.gov.cn)按规定进行网上填报志愿。

第十八条 报名信息确认及准考证领取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请于2019年3月30日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招生处核准报名信息并领取准考证。

第十九条 考试办法及考试科目

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在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场设置按照普通高招考场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严密组织和严肃考风考纪,认真防范和查处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各种违纪舞弊行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考核由文化基础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组成。所有报考我校志愿的考生均需统一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课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

考试时间:2019年3月31日

语文 08:30—09:30

数学 09:40—10:40

外语 10:50—11:50

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时间:13:30—17:00

考试形式:笔试+综合面试

考试地点: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科目分值:文化课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50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各科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200分。

考试成绩:学校根据国家级考试的评分标准,采取严格的保密和管理措施,防止人为因素干扰,对考生试卷进行客观科学的评分,确保卷工作公平、公正,单独招生考试成绩出来以后及时在我校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录取办法

第二十条 体检要求

以高招体检数据为依据,所有考生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参加高考体检的考生不予办理录取手续。其中体检结果为色盲的考生除康复治疗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口腔医学技术四个专业可以录取之外,其他医学专业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单独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加分,经学校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按2019年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照顾加分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原则及程序

以文化基础测试成绩加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的总成绩排序,报经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根据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原则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拟定预录取考生名单。

预录取名单确认后在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透明。按河南省招办规定时间上报考生成绩库、拟录取考生信息库等材料进行备案,最终经省招办审核后确定正式录取考生名单。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按照教育部和我校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转专业,其他待遇与参加普招录取的学生相同。未被我校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河南省组织的2019年普通高招考试(含对口升学考试)。

第六章 报到和新生资格复查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

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上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及考生档案到校报到。

第二十五条 新生资格复查

新生入校后,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对新生资格逐一进行复查。

对在报名和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身体 条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和我校单独考试 招生章程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颁发办法

参加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被我校录取后,按照我校入学要求按时报到,经过资格审核后为其注册学籍,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 核合格,由我校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就业 报到证。

第七章 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

依据(豫发改收费[2017]17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 及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同意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收费标准备案的函(郑价审函[2019]1号)所公布的收费标准,我校分专业学费标准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三个专业学费标准14000元/年/生,其他专业学费标准均为12000元/年/生。住宿费:1200元/年/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助学金设置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分别实行以下奖励和资助措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完成学业,同时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使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的同时得到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校外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招生录取工作,考生和家长如有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处联系,谨防上当受骗。对以 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71-67673329/67673330/67673360/67673361

学校网址:http://www.shuqing.org

学校微信平台:zhengzhoushuqing

邮箱:shuqingzb@163.com

学校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东方路23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 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单独考试招生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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