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者,分类考试成绩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校际联考”成绩三部分组成,三部分分别占50分、50分、200分,满分300分。
1.计算公式:
分类考试总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平均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折算办法: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A、B、C、D分别按100、80、60、50分计,若有合格表述的按照60分计,相加所得成绩除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门数后X50%后计入综合评价成绩。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A、B、C、D分别按100、80、60、50分计,若有合格表述的按照60分计,相加所得成绩除以综合素质评价科目门数后X50%计入综合评价成绩。
“校际联考”主要考察考生对报考专业的专业介绍、专业培养、职业启蒙、职业生涯等方面的认知情况。通过观看视频,在60分钟内答完40道题。总分200分。
招生对象为“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分类考试成绩为学校考核成绩,分校际联考和笔试两个环节进行,总分300分,其中笔试满分100分,“校际联考”满分200分。笔试以文化基础考核为主,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以不低于实考人数的3%设定淘汰比例,按核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取满计划为止。核算总分平行时,按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普高生”类)或院校文化基础测试成绩(“三校生”类)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