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年高职分类考试 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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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22:46:15

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县(市、区) 招生委员会,有关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强中高职人才培养 衔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我省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切实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现将《吉林省2020年高职分 类考试招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高职分类考试是吉林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 考试的组成部分,包括吉林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统一考试(简称 对口招生)与吉林省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统一考试(简称高职 单招),属于国家教育考试。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招生院校 要髙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把高职分类考试纳入重要工 作日程,切实做好考试实施、考场管理、试卷评阅和招生录取工 作,确保考试平稳顺利。继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 对高职分类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招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 织高职分类考试、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 的责任主体,各市(州)教育局主管领导是做好高职分类考试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考试招生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招 生院校要在本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统一组织本校高职分类考试 招生工作,学校主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招生机构负责人是直接 责任人。

二、加强制度落实,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 2号)要求,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招生院校要加强高职分类 考试试题(卷)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确保试题(卷)印刷、 运送、保管、分发、存放、邮寄等各环节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 存放试题(卷)的保密室必须达到国家标准,通过保密部门的合 格验收后方可启用。试题(卷)进入保密室后,须4人(2名公 安人员、2名考试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保密室要全部联网和 远程视频监控,确保不出现任何安全问题。考试录取期间,要加 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判研判,进一步细化应急预案并落实应 急演练,快速妥善处置考试突发情况,并第一时间上报。

三、 强化机制创新,完善高职分类考试办法

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院校要积极推进高职分类招考,完 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切实加强对考试、阅卷、 测评、公示、录取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形成符合高等职业教育 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平稳顺 利。

四、 突出工作重点,规范招生工作行为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30个 不得''招生工作禁令,维护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公平公正。要严格 执行国家、省级、高校、中学(含中职)四级信息公开制度,认 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考生、 学校和社会的监督。有关高校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 原则,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材料审查、技能考核,完善监督 制约机制,加强违规违纪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不得 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学范围,不得在考试前以任何形式 开展与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 组织开展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 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高校、内 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 训,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要坚持依法治考,从严治招,加大 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刑法 修正案(九)》以及《教育法》严肃查处考试中的违规考生及有 关工作人员,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招生院校要主动加强正 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政策 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服务工作。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 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加强对治安、出行、食 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安全温馨考试环境。招生录取 期间,各地和招生院校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 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

请各级考试院(招生办)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有关中学、 中职学校,并传达到有关考生。

附件:吉林省2020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规定4林省招生委员会

2020年1月10日

附件

吉林省2020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吉林省2020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实现“平安 考试招生”工作目标,确保考试招生工作有序实施,制定本规定。

一、 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 35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 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 3号)精神,按照有利于科学选 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加快推进高 职院校分类考试,重点探索“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 办法,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入学形式,逐步形成 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多元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高职分类考试招 生制度。

二、 考试类型

吉林省高职分类考试包括普通高校对口招生统一考试(简称 对口招生)和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统一考试(简称高职单招) 两种类型,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模式。其中,对口 招生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髙职单招采取“先统考后校测"的方式 进行,即文化素质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职业技能测试由招生 院校自主实施。

三、 报名条件

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自主选择髙职分类考 试。报考参加高职分类考试的考生,普通髙中毕业生只能选择高 职单招;中职毕业生可以在对口招生与高职单招中,任选其中一 项参加。

报考髙职分类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吉林省普通高考统一体 检。考生须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规定相关专业的身体要求和《普 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 3号)要求。

所有参加高职分类考试的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中自行选报 对口招生或高职单招考试类型。因本人选报错误影响考试及录取 的,相关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 命题制卷

高职分类考试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外,只提供朝鲜族语 言文字试卷。外语科目只提供英语与日语试卷。试题由省教育厅 统一命制。

对口招生与高职单招的文化素质考试科目包含语文、数学、 外语,命题范围与考试内容相同。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命题 范围和考试要求按省教育厅2018年11月份颁发的《吉林省高职 分类考试文化基础课考试纲要(试行)》(吉教职成[2018]52号) 执行。日语、朝语文命题范围和考试要求按省教育厅2015年修 订的《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纲要》执行。

对口招生职业技能测试(专业综合试卷)共有10个科类, 分别为财经类、餐旅管理类、应用文科类、艺术类、种植类、养 殖类、医学类、机械电子类、建筑工程类、信息工程类。其中, 养殖类的命题范围和考试要求按省教育厅2019年修订的《吉林 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共同基础课和各类专业综合卷考试科目及 纲要》执行;其他科目的命题范围和考试要求按省教育厅2015 年修订的《普通髙校对口招生考试纲要》执行。

高职单招的职业技能测试命题、制卷均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 实施,具体命题范围及方式可到招生院校网站查询。

五、成绩构成

高职分类考试成绩由“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构成。

(一) 对口招生。对口招生总分750分。文化素质考试450 分,包括语文、数学、外语(限英语、日语),每科满分均为150 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总分300分,其中艺术类专业职业技能测 试分为专业综合、专业技能,专业综合满分为100分,专业技能 满分为200分。专业技能釆取实际操作方式进行考核,由指定的 招生院校组织实施,考核时间、地点详见有关招生院校当年《招 生章程》。

使用朝鲜族语言文字答卷的考生,语文科目考朝鲜语文和汉 语文(朝鲜语文与汉语文成绩各占50%),分别用朝鲜族语言文 字和汉语作答;数学科目翻译成朝鲜族语言文字,考生用朝鲜族 语言文字作答;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翻译成朝鲜族语言文 字,使用相应外语语种文字作答;职业技能测试部分不翻译成少 数民族文字,用汉文作答。

(二) 高职单招。招生院校可依据经审核公布的招生章程, 按照文化素质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所占比例核定录取成绩。 高职单招的文化素质考试满分450分,包括语文、数学、外语, 每科满分均为150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总分300分,招生院校 可釆取笔试、面试、机考、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使用朝鲜族语言文字答卷的考生,文化素质考试相应科目作 答方式与对口招生考生相同。职业技能测试依据招生院校《招生 章程》中相应规定执行。

六、考试安排

(一) 对口招生考试。对口招生考试日期为2020年2月29 日一3月2 0 (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公布为准),其中3 月2日上午进行汉语文考试(使用朝鲜族语言文字答卷考生参 加)。对口招生考试釆用笔试的方式进行,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 组织实施,考试安排在考生所在地区标准化考点内进行。考试的 组织实施、监考人员的选聘培训、试题、答题卡的安全保密严格 按照普通高考标准进行。

(二) 高职单招考试。高职单招的文化素质考试日期、考试 科目与对口招生文化素质考试日期、考试科目相同。高职单招的 文化素质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安排在考生所在地 区标准化考点内,单独编排考场,与对口招生文化素质考试同时 进行。

高职单招职业技能测试时间为2020年3月28日一29日, 由招生院校自主实施,具体的测试方式及内容由招生院校自定。 各招生院校须在省教育考试院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职业技能测试。

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职业技能测试必须全程录像并保存三年 备查。

七、 试卷评阅及成绩评定

(一) 对口招生。试卷评阅均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 考生要按网上阅卷答题要求作答。凡未按规定作答而造成机器无 法识别、扫描,影响阅卷评分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 高职单招。文化素质考试试卷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 织实施(相关作答要求同前)。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评定由招生院 校自主实施。

八、 成绩公布

对口招生考试各科目成绩与高职单招的文化素质科目成绩 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考生可于3月20日左右通过吉林省 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http://www.jleea.com.cn)查询。

高职单招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以及录取成绩由招生院校负责 公布,查询方式及时间详见院校《招生章程》。

九、 志愿填报及录取

高职分类招生录取工作在4月份完成。

(一)对口招生。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各招生院校招生计划数 和考生成绩,综合划定录取控制线,并负责组织考生填报志愿、 投档录取等工作。招生来源计划的公布时间及网上填报志愿的时 间、办法另文通知。

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招生来源计划分为10个科类, 设置本科、专科2个录取批次。本科批和专科批填报志愿同时进 行,按科类一次性填报。

每个科类中,本科批、专科批各设置2个顺序院校志愿,每 个院校志愿均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考生 填报的第二志愿专业以及本科兼报专科院校的专业必须与第一 志愿专业的科类相同。生源不足时,实行网上征集志愿。

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管理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 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录取原则。录取控制分数 线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招生计划按专业类别分别划定。

(二)高职单招。省教育考试院依据考生文化素质考试成绩 统一划定高职单招职业技能测试资格线。成绩达到资格线的考生 方可参加招生院校单独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考生可到吉林省教 育考试院官方网站(http://www. jleea. com. cn)查询高职单招 职业技能测试资格线。

达到资格线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招生院校指定的网 站填报志愿(每名考生只允许填报1所院校志愿,不可兼报其它 院校志愿)。招生院校按照其招生章程,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业技能测试,完成录取工作。在学校网站 公布录取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各有关院 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数据管理,加强审核校验,确保报送数 据的安全性与准确性。具体报名办法及时间,考生可到招生院校 网站查询。

剩余计划全部实行网上征集志愿。第一轮录取未完成招生计 划的院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本校网站公布全部剩余计划,组 织考生网上填报征集志愿(第一轮已经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参加 征集志愿),并再次组织职业技能测试,按照本校《招生章程》 完成征集志愿录取。两轮录取结果均须在学校网站对外公布。

招生院校须在4月中旬完成新生录取工作,报省教育考试院 审核备案,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三) 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在学籍注册、收费、学生管 理、毕业待遇等方面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待遇完全相 同。

(四) 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将对考生进行资格复查。资格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五) 已被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得继续参加当年秋季 高考O

(六) 招生院校经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转入秋 季高考O

十、工作要求

(一) 各招生院校要在本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统一组织本 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 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 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 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

(二) 各招生院校要主动接受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和社 会各界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初审、审查、考试、测评、公示、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严厉查处和及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要建 立完善由****、政协委员、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与的第 三方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过程监管。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畅通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关招生院校要成立高职分类考试领导小组,统一组 织本校高职分类考试工作,并建立健全招生考试各环节工作结 构,重新制定《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明确职责,实行制度 化、规范化管理。有关招生院校须在2020年2月将经本校招生 委员会通过的录取原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

H \附则

(一) 高职分类考试考务工作,按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 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普通高考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 各有关招生院校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 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三)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 作规定》执行。

(四)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吉林省教育 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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