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福建省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管理机构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新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福建省制定的2020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政策和纪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高中普通毕业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且总成绩达到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预录取依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对于总成绩相同的,先按符合录取照顾政策同等优先进行排序,再按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科目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第十八条 常规志愿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按照相同录取规则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新生,身体健康状况方面的要求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其余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将档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二十一条 由于福建省内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体检根据《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通知执行,因此,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上述体检要求填报志愿。
因身体条件不适合今后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要求转专业的,按《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