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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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14:43:22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为切实做好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校,院校国标码:12790,浙江省代码:0066,学校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学院路788号,邮编:318000。

第三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专科(高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本校所有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五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专业17个,招生计划660名(其中面向普高招生考生350名、面向单独考试招生考生310名),学制3年,具体如下表:

序号

专业名称

计划

人数

其中:

面向普高招生考生

其中:面向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2019年学费标准

(元/学年)

1

数控技术

20

20


6600

2

模具设计与制造

20

20


6600

3

电气自动化技术

20

20


6600

4

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

20

20


6600

5

云计算技术与应用

40

40


6600

6

会计

40

40


6600

7

工商企业管理

40

40


6600

8

国际贸易实务

45

45


6000

9

建筑工程技术

60

40

建筑类20

6600

10

药品生产技术

80

40

化工(环保)类20,药学类20

6600

11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现代学徒制模式)

40


其他类(汽车专业)40

6600

12

工程造价

20


建筑类20

6600

13

药品经营与管理

30


化工(环保)类10,药学类20

6600

14

金融管理

40


财会类40

6000

15

电子商务

20


商业类20

6600

16

机电一体化技术(现代学徒制模式)

90

15

机械类75

6600

17

数控技术(现代学徒制模式)

35

10

机械类25

6600

合计

660

350

310


注:2020年各专业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另行公布。

第四章 报考对象与报名办法

第七条 报考对象:凡符合浙江省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均可自愿报名。

第八条 报名办法:

(一)统一实行网上报名。考生要先于2020年5月11日-6月2日期间,进入我校招生网站(http://zs.tzvtc.edu.cn 或 http://zzzs.tzvtc.edu.cn),通过链接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服务平台完成报名(简称省报)。

(二)完成省报且审核通过的考生,于2020年5月15日-6月3日期间,在我校招生网站进行信息完善(简称校报)。校报时考生须登录我校提前招生网站,按系统提示完成规定操作,查阅并确认本人信息是否准确。资料完整提交并审核通过的方为完成校报。

(三)今年因疫情等原因免收招生考试费。

(四)未办理上述报名程序和未完成校报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各环节时间安排

第九条 各环节时间安排:

(一)网上省报时段:2020年5月11日9:00-6月2日16:00;

网上校报与信息确认:2020年5月15日9:00-6月3日16:00;

(二)成绩查询:2020年6月5日前;

(三)拟录取备录取状态查询:2020年6月10日前。

重要提示:进入“拟录取”和“备录取”考生,须于规定的录取时段,密切关注并跟进录取进程,切勿错过录取院校的选择与确认。

第六章 录取成绩

第十条 录取成绩折算。

采认高中段学业成绩作为录取依据,最终折算成总分100分,实行普高招生考生与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分类评价、分类分专业录取。其中普高招生考生直接采认浙江省高中段指定科目学考成绩导入,单独考试招生考生采认浙江省中职技能统考成绩导入。

第十一条 高中段学业成绩导入规则

(一)普高招生考生浙江省高中学考成绩导入。根据高中学考成绩,实行“3+2”指定科目学考等第折分直接导入,语数外3科和2门专业指定科目权重均为20分。专业指定科目依照考生所报专业类别为:

 

专业名称

专业指定科目

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电气自动化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机电一体化技术

物理、技术(往届生取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平均分)

药品生产技术

化学、生物

会计、工商企业管理、国际贸易实务

思想政治、地理

 

学考成绩直接引用考生已考、并从省系统中可查获的信息,无法查获的概以0分计。等第折分规则如下:

学业水平

测试等第

A

B

C

D(P)

E

成绩折算

20

18

15

10

0

注:对于外省借读、返回浙江省参加高考的考生其学考成绩必须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否则我校不予承认,计为0分。

(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浙江省职业技能统考成绩导入。根据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全省统考技能操作成绩,按满分100分折算导入,采取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没有技能操作成绩的本条计0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院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 考生只能选报一个专业,专业志愿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服务平台报名信息为准,提交后不予更改。考生在“拟录取”和“备录取”名单中只能出现一次。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普高招生考生的学考成绩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的技能成绩,生成考生总成绩及分类分专业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拟录取”、“备录取(含顺序号)”和“未录取”名单。

第十五条 “拟录取”人数按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100%确认;“备录取”人数按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400%确定。

第十六条 遇总分相同时,普高生按以下顺序确定排序:①学考单科数学、语文、外语(其中国际贸易实务和商务英语两专业根据外语、数学、语文)、专业指定科目等5门学考成绩;②除语文、数学、外语和专业指定科目外的其余5门学考总成绩;③除语文、数学、外语和专业指定科目外的其余5门学考单科成绩(单科顺序为:思想政治、物理、技术、化学、生物、地理、历史);④按综合素质评价终评等第、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学科特长及竞赛获奖情况。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当参加校考总人数小于或等于专业计划人数时,则按实际参加校考考生90%的比例四舍五入取整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不设递补“备录取”考生;或当参加校考总人数大于计划人数但小于或等于500%计划人数时,则按100%计划数确认“拟录取”名单,剩余人数按90%的比例四舍五入取整确定“备录取”考生名单;或当专业招生计划未完成且已无“备录取”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

第十八条 根据“一档多投”规则,进入我校“拟录取”的考生,应在全省统一公布的规定时间,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服务平台,选择并确认我校为录取院校,未确认的即视为自动放弃,所缺计划将转从我校“备录取”考生中按顺序号逐次递补,直至额满为止;“备录取”考生按我校所缺名额依次递补为“拟录取”对象时,也必须在规定时间登陆服务平台完成同样的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 已被高职提前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门监督机构,根据省考试院总体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学校提前招生录取监察工作实施细则》,保证本校高职提前招生工作自律有序推进。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阳光招生要求,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不断完善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制度,科学设置校考内容,规范招生录取程序,强化安全考试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公开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省考试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依照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学院路788号,邮编:318000

(二)咨询热线:0576-88656666、88660086、88660087、88656200

(三)监督举报电话:18758675875

(四)学校招生官微: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tzzyjsxyzs)


(五)报名和查询网址:

http://zs.tzvtc.edu.cn或http://zzzs.tzvtc.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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