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4〕37号文)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教试院〔2016〕3号文)精神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2020年高职提前招生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校址:浙江省舟山市临城新区海天大道268号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853; 浙江省招生院校代码:0111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由舟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职
第七条 学校坐落在风景秀丽的“海天佛国、渔都港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空气质量排名全国前列,国家级新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战略绿色石化基地、波音完工和交付中心等重大战略蓄势齐发。学校拥有临城新区主校区和岱山两个校区,设航海工程学院、船舶工程学院、港口管理学院、海洋旅游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石油化工学院6个全日制二级学院,共有25个招生专业,是一所涉海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专业名称 | 招生计划 | 学制 | 学费标准 | 学习地点 | |
1 | 航海技术 | 30 | 3 | 6000元/年 | 临城主校区 |
2 | 轮机工程技术 | 20 | 3 | 6000元/年 | 临城主校区 |
3 | 船舶电子电气技术 | 15 | 3 | 6600元/年 | 临城主校区 |
4 | 港口与航运管理 (航运管理方向) | 10 | 3 | 6600元/年 | 临城主校区 |
5 | 船舶工程技术 | 10 | 3 | 6600元/年 | 临城主校区 |
6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40 | 3 | 6600元/年 | 临城主校区 |
7 | 国际邮轮乘务管理 | 50 | 3 | 6600元/年 | 临城主校区 |
8 | 工业机器人技术 | 20 | 3 | 6600元/年 | 临城主校区 |
9 | 应用英语 | 20 | 3 | 6000元/年 | 临城主校区 |
10 | 石油化工技术 | 40 | 3 | 6000元/年 | 岱山校区 |
11 | 应用化工技术 | 20 | 3 | 6000元/年 | 岱山校区 |
合计 | 275 |
第九条 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2020年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计划数为275人(面向普高招生考生),具体计划如下: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符合2020年高考招生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招生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 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2. 身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体检
合格。相关专业具体要求:
石油化工技术、应用化工技术专业:无色盲、色弱。
报考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的学生参加海船船员相关证书考试时,身体条件须符合*******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具体如下:航海技术专业男生应不低于165cm,女生应不低于160cm;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身高应不低于155cm。海上类专业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8(4.9)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4.6)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1.0(5.0)及以上;无红绿色盲。
报考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参加国际邮轮就业面试时,身体条件须符合:女生身高158cm及以上、男生身高168cm及以上;五官端正,无纹身,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无色盲、色弱。
3.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养评价等第要求B等及以上。
4.外省转入浙江省考生的学考成绩须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
第六章 专业志愿填报
第十一条 考生只允许填报一个专业,只被一个专业拟录取和备录取。
第七章 报名办法
第十二条 报名时间:2020年5月12日至5月28日
第十三条 报名方式:考生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须登陆学校招生网站(http://zs.zimc.cn/)或登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zjzs.net),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考生须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
学校根据有关报名要求和资格对申请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在学校招生网站公布审核合格名单,报名考生可直接从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 网上确认
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须登录我校高职提前招生网上系统https://tqzszshy.eduw.cn/,完成网上确认,不进行网上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具体如下:
1.填报个人信息。
2.素质特长考生。须上传素质特长佐证材料原件照片,要求图片清晰、完整。
3.考生承诺书。采用在学校提前招生网上阅读并认可的形式,凡报名的考生均视作已阅读并承诺遵守各项约定。报考石油化工技术、应用化工技术专业考生须同步进行是否色盲、色弱选择。
第十六条 今年因疫情等原因免收招生考试费。
第八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七条 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为主要选拔依据。
(1) 学业水平选拔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和3X(选取高中七门科目中
任3门成绩的最高成绩)科目共6门,均采用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对应科目的等第再折成标准成绩。语数外科目每门折算成绩满分为30分,3X科目每门折算成绩满分为20分。各科目的具体等第折算标准成绩如下表:
学业水平测试等第 | A | B | C | D | E | ||||
科目 | 语数外 | 3X | 语数外 | 3X | 语数外 | 3X | 语数外 | 3X | 六科 |
折算的标准成绩 | 30 | 20 | 25 | 18 | 18 | 12 | 12 | 8 | 0 |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150分。
(2) 考生素质特长赋分,最高10分。
(3) 考生选拔总成绩160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150分+素质特长赋分10分。
第九章 体检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当地具有高考体检资格的医院自行体检或参加中学统一组织的高考体检,因身体原因不符合专业报考相关条件的考生请慎重报名。
第十九条 所有学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复检不合格的学生可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录取办法
第二十条 录取规则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并以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直到录取额满为止;若报考人数不足计划的150%,则按实际报考人数的85%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如出现小数,四舍五入取整数)。
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考生依次按学业水平测试中英语、数学、语文模块、3X总分成绩、综合素养评价等第优先排序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
根据录取规则,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名单;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3的比例确定“备录(含顺序号)”名单(遇该专业备录人数不足计划数的3倍时,则按实际人数确定备录名单);并将考生录取情况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状态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 考生选定录取学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办理录取手续
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学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已被我校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
第十一章 日程安排
第二十四条 工作进程安排(如有变动,以学院最后通知为准)
招生流程 | 日期 | 备注 |
考生网上报名 | 5月12日8:30至5月28日16:00 | |
资格审核结果查询 | 5月30日8:30 | |
网上确认 | 5月31日8:30-6月3日16:00 | |
成绩查询;拟录取、备录取情况公示 | 6月10日前 | 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
拟录取、备录取结果提交 | 6月10日 | |
录取及选择确认 | 6月12日—17日 8:30-17:30 | 省教育考试院平台 |
第十二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80-2095018。
第二十六条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接待及解答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