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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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13:59: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下,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022

第六条  办学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1号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于2001年6月,前身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20年1月更名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管理、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浙江大学支持办学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占地约1200亩。

第八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15个省 (市、自治区)招生, 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浙江省: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专业面向艺术类第二批(省统考专业)招生,其他专业面向普通类(含普通类提前)招生,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专业按照各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科类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五条  浙江省按照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具体录取规则如下:

1.普通类、艺术类平行录取

(1)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投档比例为1:1。

(2)考生位次: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剔除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艺术类(美术类)考生位次按该类别所有考生综合分成绩确定,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术科)成绩,仍相同时,再按普通类的规则对文化成绩进行排位。

2.普通类提前录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根据《浙大宁波理工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及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外招生批次,录取规则具体如下:

1.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专业(类)的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

2.凡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给予加分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类);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者体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4.录取专业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剔除加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有特殊规定省份则遵循该省文件执行)。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5.对江苏省考生,要求考生的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是2B及以上,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即5合格);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含附加分)、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排序。

第十七条  实行院校传统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外招生批次,根据该省相关规定,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省外艺术类专业,学校采用各省(市、自治区)的美术统考成绩。除有明确录取办法的省(市、自治区)外,对文化、专业(术科)成绩均符合本科报考要求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专业(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分=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计)×50% + 专业成绩(按满分100分计)×7.5×50%。

第十九条 被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两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前三学年在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习,第四学年须在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完成。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在本科教学中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部分专业外语单科要求: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英语要求高考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00分,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不低于90分。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不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不录取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收费标准如下:

1.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6325元/生·学年;

2. 金融学、法学、英语、网络与新媒体专业,5520元/生·学年;

3. 工业设计、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土木工程、建筑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专业,5500元/生·学年;

4. 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物流管理、国际商务、电子商务、、日语、新闻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4800元/生·学年;

5. 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专业,9000元/生·学年;

6.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专业,288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住宿费按1600元/生·学年标准预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评选,同时学校设立各项奖学金、外设奖助学金,每年奖助学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网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包括:

   1.招生热线:0574-88229100

   2.招生传真:0574-88130193

   3.咨询QQ:800049001

   4.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1号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5100)

   5.学校网址:http://www.nit.zju.edu.cn

6.招生网址:http://zsw.nit.zju.edu.cn

7.微信公众号:nit_zs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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