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龙岩学院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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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09:49:56

2020年龙岩学院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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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职招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龙岩学院(国标代码:11312)。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龙岩市东肖北路1号,邮编:364012。

第四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第六条 学历学位: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龙岩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龙岩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校已形成以本科教育为主,工、文、理、农、教育、经济、管理、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领导开展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协调、审议等,对具体招生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最新颁布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2020年高职招考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学费标准参见闽价费〔2004〕16号、闽价费〔2014〕183号等相关文件,如学费标准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住宿费。

第十六条 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调档比例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审核,经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录取原则:中职生成绩分报考类别,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总成绩相同的考生,先按符合录取照顾政策同等优先进行排序,再按专业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成绩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

第二十一条 考生体检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奖学助学政策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政策:

1.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设立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全校特等奖10名,奖金3000元/人·年;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班级学生数的2.5%、7.5%、15%;单项奖学金300元/人·年。

3.针对应届毕业生设立升学奖学金:学生凭研究生入取通知书申请3000元或20000元奖金;设立创新创业实践奖学金,符合条件学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以申请3000元奖金。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具体按照《龙岩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助学政策:

1.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5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2800元/人·年;资助名额按福建助学APP系统划线确定。

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在生源地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报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接收助学贷款账号信息如下:户名:龙岩学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罗支行营业部,账号:13-710101040000744)

3.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和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4.社会助学:社会爱心人士或企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中国农行新罗支行等在学校开展的资助活动。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2020年高职招考招生专业介绍和计划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五条 有关转专业事宜,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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