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三明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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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10:36:01

2020年三明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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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福建省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三明学院(国标代码:11311)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三明市荆东路25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第五条 办学类型与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六条 颁发证书种类: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三明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条 2020年我校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2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学校不录取非汉语言答卷的考生。

第十四条 我校英语(师范类)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该两个专业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口试成绩应合格以上,没有统一组织英语口试的省份不作要求;同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100分(含)以上(试卷满分为150分)。

第十五条 我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新生入学后,只安排英语语种课堂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普通专业录取原则:按“专业清”的规则录取,即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考生的专业志愿及其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不愿意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美术类及播音主持类录取原则:考生文化成绩(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合格线。在进档的考生中,按照综合分进行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单科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认可山东省播音主持类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按综合分进行录取。

综合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福建省(综合分满分为750分)

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0.4+专业成绩×2.5×0.6

2.其他省市(综合分满分为100分)

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文化满分×4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

音乐类录取原则:考生文化成绩(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合格线。在进档的考生中,福建省及其他省市均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其中单科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注:艺术类投档方式和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原则为准。

第二十条  体育类录取原则:按综合分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综合分)录取;按非综合分投档的省份,按专业成绩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收费(2014)183号”文件规定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所在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两种。

第二十六条 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二十七条 其他助学渠道:支持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引进社会助学资金等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资助政策详情可登录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http://www.fjsmu.cn/zzglzx/main.htm)。

第七章  监督措施和申诉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均对外公开。学校在纪检监察室设立招生监察组,监督电话:0598-8399682。

第八章  招生录取工作承诺

第三十条 不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第三十一条 不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或无计划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第三十二条 不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不擅自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第三十四条 不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三十五条 不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第三十六条 不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第三十七条 不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第三十八条 不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第三十九条 不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不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第四十一条 不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第九章  其  它

第四十二条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咨询联系方式、录取结果公布及网址

通讯地址:三明市荆东路25号,三明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65004

录取结果将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录取结果查询网页及三明学院招生网页查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三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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