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菏泽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菏泽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菏泽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55
第六条 学校校址: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体制、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制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
我校2021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和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自荐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普通专升本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并通过相应专业划定的合格线,参加专升本考试且达到我校同专业录取标准,其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招生主管部门单独增列。
第十四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单列计划。
第十五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升本专项计划实施单列计划。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高校推荐考生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和分专业招生计划设定最低投档线,按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录取。
自荐考生如果达到报考高校有关专业投档分数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未达到报考高校有关专业投档分数线的自荐考生不予投档录取。
符合山东省2021年专升本报考条件的高校推荐考生和自荐考生,其专科段所学专业(类)应符合《山东省2021年专升本对应专业指导目录》要求(见鲁教学字〔2021〕3号),否则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退役士兵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3号),作为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World Skills Competition)”中获奖的我省高校应届高职毕业生,具备保送至本科高校深造的资格。
1.具有保送资格的学生向我校提出保送申请。
2.我校对申请保送的获奖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学校选拔要求组织相关综合考核,免于技能考核。
3.我校根据综合考核成绩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在本校官方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九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2021年8月底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本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作清退处理,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或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
联系单位:菏泽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0)5668117 5668286
E_mail:hzxyzsb@163.com
网址:http://www.hezeu.edu.cn
邮编:274015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