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1年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厦门工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3115。
第四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本科。
第二章 学校简况
第六条 厦门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其前身为华侨大学与福建金帝集团于2009年共同举办的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2015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福建省首批转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高校。2019年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第七条 学校立足厦门,面向福建,辐射全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办学,坚持“立德树人,以文化人”办学理念,以“一流本科大学”为办学目标,以“百年树人,百年名校”为办学愿景。学校现有35个本科专业,在校生1万多人。是一所以工学为主,工学、理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本科高校。
第八条 厦门工学院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孙坂南路1251号,邮编:361021。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长、副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本年度专升本招生计划,编制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布。具体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招生要求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招生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招生专业与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厦门工学院2021年专升本招生专业有:软件工程、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传播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土木工程。
第十八条 2021级新生学费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 号)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的收费标准为:
1.软件工程、财务管理专业,每人每学年33000元;
2.市场营销、传播学专业,每人每学年28000元;
3.国际经济与贸易、土木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31000元。
第十九条 厦门工学院住宿费标准为:学生公寓6人/间,按每人每学年3000元收取(闽发改服价〔2019〕394 号文)。
第二十条 上述费用如有调整,按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退费办法按闽发改服价〔2019〕394 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认真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了“李德文奖学基金”、“厦门工学院奖学金”、“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马各木子奖学金’”、“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金帝奖学金’”、“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厦工资产奖学金’”,每学年向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同时设有“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贫困生助学金”、“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林智渊、陈彩云助学金’”、“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金帝助学金’”、“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厦工资产助学金’”,每学年向困难学生发放。
第二十二条 厦门工学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教办财〔2007〕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并支持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厦门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教学[2002]15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要求,毕业证书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厦门工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