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衢州学院章程》,结合衢州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衢州学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衢州学院。
第六条 学校国标码:11488,浙江省代码:0029。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衢州学院。
第九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78号。
第十条 邮政编码:324000。
第十一条 学校简介:
衢州学院是一所以工为主、多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85年的浙江工学院浙西分校(浙江工业大学浙西分校),201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更名为衢州学院。2013年获批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高校,2014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15年获批为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学校。2018年2月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21年被列为教育部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试点院校。
学校坐落于素有“南孔圣地”之称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衢州,校园占地863亩,设有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商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外国语学院等7个二级学院,开设涉及工学、文学、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管理学、经济学等7大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28个,现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7800余人。拥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2门,省级一流学科4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9个。
学校紧扣“应用型”“地方性”“开放式”办学特色,秉承“立心力行”校训,努力推进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现有教职员工662人,专任教师481人,其中正高级职称教师60人、副高级职称教师159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150人,市级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200余人次。毕业生就业率持续保持高位,年均达96%以上,本科毕业生考研上线率连续三年达20%以上。2016-2020年学科竞赛排名位列全国新建本科院校第38名。拥有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以上各类科研平台8个,获省科技进步奖、省哲学社会优秀成果奖5项。与浙江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名校大院深入合作,与地方政府、企业共建博士工作站77家,牵头成立浙闽赣皖四省边际应用型大学联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0-8028406。
第四章 计划、录取及入学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浙江、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等15个省(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日语。报考英语(师范,本科)、商务英语(本科)专业的学生,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报考商务英语(高职)专业的学生,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90分。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根据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相应分数段(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数控制在相应分数段(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2.根据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有关规定,学校尊重考生专业志愿选择,对进档考生专业实行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原则,浙江省、山东省、辽宁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考生必须同时满足选考科目要求。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3.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衢州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4.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衢州学院2021年艺术类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5.无专业级差、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二十条 新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奖励及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设“绿色通道”,根据国家政策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发展性资助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注重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学生个性化成长、多元化发展,为学生开设辅修专业、提供转专业机会,具体见《衢州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衢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