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民办)
学校代码:13644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形式:全日制
学校地址:桂林市花江高校科技园区东阳路三号
二、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全面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实施计划招生。招生计划均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四、 录取要求
第七条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八条 外语考试语种:英语(对外汉语)、商务英语必须英语语种,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九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检,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五、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科学公正地选拔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以省级招生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在投档比例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投档的考生分数(含各类加分)从高到低,并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情况下理科优先数学、外语,文科优先语文、外语)。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艺术类考生需要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省控分数线,按照60%(专业课成绩)+ 40%(文化课成绩)的综和分,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同等分数情况下,按艺术分优先)。
注:陕西省艺术类考生,按照陕西省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招收新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按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市级招办公布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调档,平行志愿按当地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政策最高比例调档。
六、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全日制普通本科实行学分制收费标准,我校依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分学年预缴,期末结转。毕业时按照实际修读的学分情况清算学费。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工科类专业学费为18000元/生・年;文科类、管理类及经济类专业学费为14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为20000元/生・年。当年新增专业以当年学校公布的学费标准收费。住宿费为1350元/生・年。
第十八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多项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七、 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习成绩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学科门类学位证书。
八、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录取考生须按时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桂林市花江高校科技园区东阳路三号
邮政编码:541004
E-mail:xkzs@guet.edu.cn
联系人:陈老师、黄老师
(录取期间的联系电话将在我校的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