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2.国标代码:13952
3.招生代码:在陕招生代码:8144,外省市以生源省、市招办公布的代码为准
4.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
5.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6.学 制:三年
7.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二条 学院简介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备案、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安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一所高等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互补、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兼顾的具有综合功能的现代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地处汉江之滨的安康市国家级高新区。占地面积630亩,校舍面积28万平方米,是省级平安校园、文明校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8800余万元,有校内、外专业实验实训室、实践基地各100多个,教学用计算机1500余台,馆藏图书50余万册。现有教职工676人,专任教师458人,其中:正高职称14人、副高职称114人;硕士学位130人,“双师型”教师188人。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各1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技术能手、教学名师6人。“十三五”期间,教师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和科研奖励50多项,省政府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
学院共开设医药卫生、师范教育、工程技术等九大类33个专业,形成了医药卫生、师范教育、工程技术、经贸管理、现代服务等多类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护理专业为国家级骨干专业、国家级生产性实训基地,护理、临床医学、学前教育3个专业为省级一流专业,有1+X证书试点项目6个。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1.3万人。学院是安康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设安康市职业教育中心,在引领全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院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学院招委会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处、招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
1.党政办公室职责:发布学院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有关招生工作会议,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纪检监察审计处职责:制定监督条例,全程监督招生各项工作,处理违规违纪案件。
3.招生处职责:负责招生处的日常工作,起草招生章程和细则,接受咨询,组织报名,公布录取结果,发放录取通知书。
4.学生工作部职责:制定本校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资助、一般困难资助评选办法等事宜。
5.教务科研处职责:拟定高职招生专业、课程设置等事宜。
6.财务处职责:制定收费标准,负责收费、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资助、一般困难生资助、助学贷款发放,办理学生校方责任险,学生个人医疗保险等工作。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院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生源省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1.所有考生一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2.学院各专业录取无性别比例限制;招收外语语种不限,但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3.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4.学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排队。
5.学院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或调剂志愿的考生;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6.录取专业,我院充分尊重考生个人所填报的志愿进行录取,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级差要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新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国家奖学金、资助金、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措施
第七条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3800元/年 或2800元/年。
4.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考核发放相应报酬。
5.绿色通道: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为学生购买校方安全责任保险,费用由学院全额缴纳。
第九条 助学贷款: 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已被我院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当地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教育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教育部及生源省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解释权由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招委会负责解释。
学院办学地址: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2号
邮编:725000
学院网址:http://www.akvt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