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宁夏大学主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为保障学院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维护学院、考生的正当权益,本着依法治招的精神,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第二条 院校代码:13325
第三条 学院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686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六条 招生原则: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修订)》有关规定,招生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学院所有招生专业男、女考生均可报考,比例不限。
第八条 录取规则
(一)调阅档案比例。按照宁夏教育考试院确定的投档比例调档。
(二)录取原则。根据考生志愿投档情况,将同一专业考生按总分(专升本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文史类单科顺序为大学语文、大学英语;理工类单科顺序为高等数学、大学英语。
(三)对符合规定的加分或降分进档考生,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入学资格。
(五)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并在学院招生网站公布录取结果。所有被录取的考生由宁夏招生主管部门按程序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第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考生身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学院专升本招生计划、专业基础课信息通过学院网站、学院官方微信平台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2021年学院专升本拟招生信息如下表所示:
注:最终招生计划数及专业基础课目录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其下设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承担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设有综合奖学金,奖金额度为500元-1500元不等,专门用于奖励在校学习期间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在校学生可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学年8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十三条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在校学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申请享受每学年2000元-5000元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合格者,颁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证书。按照《*******学位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符合《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报备的相关专业收费标准执行,文、理工科15000-16000元/学年;艺术类:20000元/学年。住宿费800-2000元/学年。
第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国家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计划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951-2062548;0951-2043010
学院招生传真:0951-2062548
监督举报电话:0951-2043180
学院网址:http://xinhua.nx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