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影学院2022年高职单招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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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23:02:21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电影学院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电影学院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电影学院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电影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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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电影学院

学校代码:1432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689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成绩复核及申诉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学校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我校2022年安排单独招生计划175人(不含退役军人计划),综合评价招生计划175人。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我校官方网站另行通知,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一)考生须通过山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报名后,方可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

(二)各专业报考考生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一律学习英语。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三)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身体健康。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须符合我校专业特点要求:报考各专业考生均要求听力正常。

第十三条 考生报名、准考证打印及考试安排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一)单独招生

1.根据我校公布的招生章程规定,按照考生总成绩及各专业招生计划,分类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依次录取到第二、三专业志愿。如按以上原则仍无法满足考生志愿,则按分数优先原则将服从调剂的考生随机调剂到同一大类招生计划未完成专业,直至计划录满。总成绩相同时,按文化素质考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所报专业已录满,服从调剂的上线考生将随机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按以上原则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学院可根据生源情况在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各专业之间适当调整或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录取时使用。

2.学院将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的时间在本院网站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录取通知书由学院寄发。

3.已被我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待遇,不能再参加山东省2022年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二)综合评价招生

1.根据我校招生章程规定,按照考生总成绩及各专业招生计划,分类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依次录取到第二、三专业志愿;如按以上原则仍无法满足考生志愿,则按分数优先原则将服从调剂的考生随机调剂到同一大类招生计划未完成专业,直至计划录满。总成绩相同时,按文化素质考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所报专业已录满,服从调剂的上线考生将随机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总成绩由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素质测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各占50%,保留两位小数。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素质测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

按以上原则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在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各专业之间适当调整或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录取时使用。

2.学院将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的时间在本院网站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录取通知书由学院寄发。

3.已被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待遇,不能再参加山东省2022年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第十五条 成绩复核及申诉

考生本人对成绩如有疑问,可按规定向我校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第五章 收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审查及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组织严格的考生身份复核,如发现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依据考生在报名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的体检,录取报到后学院进行身体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其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修业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青岛电影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联系电话、网址、考生须知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金沙滩路689号

邮政编码:266520

2.咨询电话:(0532)86703000、86936825、86936976

招生监察电话:(0532)86936961

学院网址: www.bfamcmc.edu.cn

第二十二条 考生须知

(一)对录取人数较少专业,报到时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考生意愿对录取专业予以调整。

(二)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参加此次考试,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资格。

凡在单独考试招生及综合评价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三)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凡被我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山东省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四)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电影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五)本章程由青岛电影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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