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院校省代码:0085;国标码:14088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 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六条 学校地址: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 邮政编码:325006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学制、学费标准
第七条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校2022年面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安排计划360名,具体如下:
第四章 报名办法
第八条 报名条件
已办理浙江省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并取得高考报名号的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遵守*******法律、无任何违纪、违法的处分记录。
2.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3.普高招生考生须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独考试招生考生须参加职业技能操作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九条 报名方法
1.网络报名
报名遵循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采取网络报名方式。符合我校高职提前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在2022年3月3日9:00-3月28日16:00期间通过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网(https://zs.wzvcst.edu.cn/)进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按规定进行网络报名,每位考生填报1个专业志愿(报名成功后,专业志愿不得更改)。
2.确定入围名单
网络报名结束后,学校根据资格审核结果确定入围名单,入围者方可参加学校综合测试,具体入围原则如下:
普高招生考生根据10门学考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折算的总成绩(折算方法见第十一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各专业计划数的1:8确定入围名单(列尾总分相同的考生同时入围),如不足1:8,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全部入围。
符合报考条件的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全部入围。
高中学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供的成绩为准,具体入围名单将于3月31日起在我校招生网公布,由考生自行查询,学校不再另行通知。
3.缴纳报名考试费
入围综合测试考生须于4月1日9:00-4月6日16:00通过我校招生网缴纳报名考试费14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围资格。
4.下载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考生须于4月13日-4月16日通过我校招生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查询测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注:准考证是由报名系统随机生成,无法更改或调整。
5.综合测试
测试时间:2022年4月16-17日(具体时间见准考证)。
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参加综合测试。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测试的考生视作放弃,已缴纳的报名考试费概不退还。
第五章 考核与评分
第十条 综合总分的计算
1.普高招生考生
总成绩(满分550分)=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满分300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折算成绩(满分50分)+学校综合测试成绩(满分200分)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总成绩(满分500分)=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满分300分)+学校综合测试成绩(满分200分)
第十一条 折算成绩办法
1.普高招生考生
(1)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核定
根据学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将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技术10门学考科目分为5门专业基础科目和5门其他一般科目,各专业基础科目如下表:
依据考生所报考专业的专业基础科目和其他一般科目对应的学考等级折算分数,换算关系如下:
备注:在浙江参加学考的考生成绩以我省教育考试院提供为准,学考等级是外省获得的,须提供学籍所在省的省级机构出具或签署意见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或证明(原件)。往届生的技术科目成绩包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取两科折算后的平均分。
(2)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成绩核定
根据考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评定等级,将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4项评定等级按不同的权重折算分数,换算关系如下: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满分为300分,以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供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试
综合测试分值为200分,由学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考试。
普高招生考生报考各专业均为面试,测试内容由专业认知、专业潜能、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等组成。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报考为文化课(语文、数学)笔试,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的体制,学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五条 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学校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备录取名单。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普高招生考生依次按照综合测试成绩、高中学考折算总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折算成绩、专业基础科目学考折算成绩、语文学考折算成绩、数学学考折算成绩进行优先录取;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依次按照综合测试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语文测试成绩、数学测试成绩进行优先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如各项成绩均相同,同时予以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方式:采用双向互动选择。
1.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
根据录取规则,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名单;再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为“备录(含顺序号)”名单。考生录取情况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不录取”状态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
若某个专业实际参考人数少于或等于原定计划数时,该专业按实际参考人数90%的比例(小数点四舍五入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且不安排“备录取”名单。
2.考生选定录取学校。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拟录取情况。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学校拟录取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3.办理录取手续。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在学校招生网进行公布,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办理录取手续。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学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已被我校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未被录取的则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不影响正常录取。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开展提前招生工作。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和考生满意的选拔环境,确保提前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凡属考试、考核、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加考试考核和招生录取工作。我校教职工中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考核和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并对提前招生工作进行全程参与和监督,对发现或查到有违反招生纪律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申请报考,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手段取得提前招生报考资格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被我校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高职提前招生录取入学的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入学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在本校修满学习期限,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等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各专业的收费情况如下:
(1)按浙教计[2006]124号文件,录取并就读设施农业与装备、种子生产与经营、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园艺技术、畜牧兽医专业的浙江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其他专业按第七条标准收取学费。
(2)住宿费每人每年1200元。
(3)教材费等按每人每年600元代收,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咨询方式
学校地址: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
学校网址:https://www.wzvcst.edu.cn/
学校招生网:https://zs.wzvcst.edu.cn/
招生微信: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wzvcst-zs)
咨询电话:0577-88412441
咨询QQ号:800081290
传真:0577-86185777、88412441
监督举报电话:0577-88417726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