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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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18:12: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及学校实际情况,制订章程。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台州职业技术学院,院校国标码:12790,浙江省代码:0066。

第三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专科(高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本校所有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五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专业21个,招生计划660名(其中面向普高招生考生422名、面向单独考试招生考生238名),学制3年,具体如下表: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注:2022年各专业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另行公布。

第四章 报考对象与报名办法

第七条 报考对象:凡符合浙江省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2022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均可自愿报名。

第八条 报名办法:

(一)统一网上报名。考生于2022年2月28日9:00-3月30日16:00期间,进入我校招生网站(http://zs.tzvtc.edu.cn 或 http://zzzs.tzvtc.edu.cn ),通过链接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服务平台完成报名。系统报名后无法调整或删除报名信息。

(二)入围测试名单生成。网上报名结束后,学校对普高招生考生根据高中“3+2”指定科目学考成绩,分专业从高到低排序,按专业招生人数的500%确定入围测试名单,末位同分者一并进入入围测试名单;若某专业的报考人数未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的500%,则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全部入围。单独考试招生考生相应类别职业技能操作考试合格者,全部入围。入围综合测试名单于2022年4月2日在学校招生网公布。

(三)进入入围综合素质测试名单的同学,须于2022年4月3日-4月10日16:00期间,通过我校网报系统,进行网上确认,并通过支付宝扫描方式,向学校缴纳报名费140元/人,学校不接受现金缴付。

(四)完成网上确认并成功缴费的考生,于2022年4月14日-16日,自行登录我校提前招生网站打印校考准考证,校考入场须凭此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并用。

(五)未办理上述报名流程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已缴的报名费概不退还。

第五章 各环节时间安排

第九条 高职提前招生各环节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段:2022年2月28日9:00-3月30日16:00;

(二)公布入围名单:2022年4月2日;

(三)入围考生网上确认和缴费:2022年4月3日-4月10日16:00;

(四)准考证打印时间:2022年4月14日-4月16日;

(五)测试时间:2022年4月17日(周日)9:30-11:30

(六)测试成绩公布:2022年4月20日;

(七)受理考生查分:2022年4月21日9:00-16:00;

(八)公示与录取时间:2022年5月6日前公布“拟录取”、“备录取(含顺序号)”和“未录取”名单;5月7日前学校将拟录取和备录取的考生名单提交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服务平台;5月9日-14日按省教育考试院“一档多投”录取规则完成录取;5月16日结束网上录取;

(九)5月17-30日学校和省考试院公示录取名单。

重要提示:进入“拟录取”和“备录取”考生,须于规定的录取时段,密切关注并跟进录取进程,千万勿错过录取院校的选择与确认。

第六章 校考安排

第十条 校考科目。

校考实行普高招生考生与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分类命题、分类评价、分类分专业录取。普通高中考生重点考核职业适应性,中职考生重点考核文化素质,具体考察科目及权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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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校考综合素质测试规则

(一)普高招生考生职业适应性测试。依据考生高中段所学知识和技能,侧重测试考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形式为笔试,测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100分,不设具体考纲,各专业测试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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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测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参照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文化考试语文和数学大纲,测试形式为笔试,满分100分(语文和数学各占50分),测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二条 高中段学业成绩导入规则:

(一)普高招生考生高中学考成绩导入。根据高中学考成绩,实行“3+2”指定科目学考等级折分直接导入,语数外3科和2门专业指定科目权重均为20分。专业指定科目依照考生所报专业类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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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考成绩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为准,我校直接引用并进行成绩折算,无法查获的学考成绩概以0分计。学考等级折算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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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导入。根据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浙江省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含职业技能理论、职业技能操作考试成绩)折算导入,满分为100分,采取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没有统考成绩的本条计0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院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只能选报一个专业,专业志愿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服务平台报名信息为准,提交后不予更改。考生在“拟录取”和“备录取”名单中只能出现一次。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学校根据普高招生考生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生成考生校考总成绩及分类分专业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统一按“分数优先+尊重志愿”的原则,参照平行志愿录取规则,确定“拟录取”、“备录取(含顺序号)”和“未录取”名单;“拟录取”人数按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100%确定,“备录取”人数按专业招生计划人数的200%确定。

第十六条 遇总分相同时,按以下顺序确定排序:(1)依随高中段学业成绩导入总得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或文化素质测试成绩;(2)普高招生考生为学考单科数学、语文、外语(其中商务英语专业根据外语、数学、语文)、专业指定科目成绩、其余5门学考单科成绩(单科顺序为:思想政治、物理、技术、化学、生物、地理、历史);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为理论知识;(3)按综合素质评价终评等第、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学科特长及竞赛获奖情况。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当参加校考总人数小于或等于专业计划人数时,则按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90%的比例四舍五入取整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不设“备录取”考生名单;或当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总人数大于计划人数但小于或等于300%计划人数时,则按100%计划数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剩余人数按90%的比例四舍五入取整确定“备录取”考生名单;或当专业招生计划未完成且已无“备录取”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

第十八条 根据“一档多投”规则,进入我校“拟录取”的考生,应在全省统一公布的规定时间,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服务平台,选择并确认我校为录取院校,未入网确认的即视自动放弃处理,所缺计划将转从我校“备录取”考生中按顺序号逐次递补,直至额满为止;“备录取”考生按我校所缺名额依次递补为“拟录取”对象时,也必须在规定时间登录服务平台完成同样的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 已被高职提前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门监督机构,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总体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提前招生录取监察工作实施细则》,保证本校高职提前招生工作自律有序推进。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阳光招生要求,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不断完善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制度,科学设置校考内容,规范招生录取程序,强化安全考试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公开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省考试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依照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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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校址:椒江·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学院路788号,邮编:318000

(二)咨询热线:0576-88656666、88660086、88660087、88660089

(三)监督举报电话:13732337257

(四)学校招生微信公众号: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tzzyjsxyzs)

(五)学校招生咨询QQ群:561569302

(六)报名和查询网址:

http://zs.tzvtc.edu.cn或http://zzzs.tzvtc.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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