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2 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湘教发﹝2022﹞3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于 2001年 8 月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于 2004 年 1 月确认,由南华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坐落在湖南省衡阳市,学院代码:12650。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南华大学领导、南华大学船山学院领导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升本招生工作领 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专升本招生考试以及录取工作。
第四条 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试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南华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学院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六条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含免试生)可报名参加我院专升本招生考试:
(一)遵纪守法,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在湖南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就读且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能取得毕业证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应届毕 业生;或湖南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 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在校及入伍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在报名前还没有解除处分的。
(二)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仍处于停考期的。
(三)考生未达到报考相应专业的体检标准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若入学后, 发现弄虚作假者,学院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七条 2022 年学院专升本招生专业为:护理学、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三个专业;招生计划包括普通计 划、脱贫家庭毕业生计划、免试计划三种类型。本校招生计 划将在湖南省教育厅下达后另行公布。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八条 2022 年专升本考试由学院自行命题、自行组织考试。考试大纲以学院官网公布为准,学院官网网址: http://csxy.usc.edu.cn/。
第九条考试科目
第十条 考试考核方式
按普通类考生和免试生分类进行。普通类考生参加考试, 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每门课程总分为 100 分,考试时间为
100 分钟。免试生参加考核,考核方式为学院另行组织的职 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取得的成绩作为录取的依据; 荣立军队三等功及以上的免试生免于参加考核。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学院负责、招办监督、分类进行”的机制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学院对免试生录取按照湖南省教育厅《2022 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湘教发〔2022〕3 号)相关规定执行,4 月 15 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 学院对普通类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脱贫家庭毕业生录取原则上不高于本专业常规录取率 10 个百分点的比例,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2022 年 6 月上旬在学院官网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拟录取名单上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备案。7 月 5 日前,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将学院提交的拟录取名单报湖南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进行毕业资格审 核,根据核查结果办理最终录取手续,学院对办理最终录取 手续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学籍学历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资格复查和体检不合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学院专升本学生学制为两年,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学历管理,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八条 根据《南华大学船山学院专升本人才培养方案》,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 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证书标注“在南 华大学船山学院××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 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具体缴费标准在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官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中予以告知。
第二十条学院专升本招生咨询联系电话(传真):0734–8160511;监督举报受理电话:0734–8578163。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