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考点考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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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09:11:04

1、所有参加体育专项考试的考生务必于418日上午720在学院国旗广场集合检录。

2、考生须在每专项指标考试开考前30分钟到各专项检录点检录,开考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取消其入场考试资格。

3、考生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试过程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随身携带,以备工作人员检查。

4、考生必须听从考评人员(或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按照考试要求完成专项指标的考试。

5、考生完成专项指标考试后,应按照考评人员的要求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6、考生参加的专项指标考试必须遵照体育总局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

7、参加田径专项考试的考生请自备塑胶鞋钉,所有径赛项目采用一次性决赛,没有试跑;并且考生只要起跑犯规均将被取消该项目的考试资格。

8、体育专项考试中,由于考生自身原因造成缺考、缺项的,一律不予补考。

9、考生考试时所穿服装和佩饰不得印有任何标记(如单位名称、号码等),否则取消本场考试资格。

10、严禁携带手机等无线电通信工具或其他摄像录像设备进入考场,违者取消本场考试资格。

11、对考试项目规则不清楚时,可向考评员提出询问,但不得提出规则范围以外的要求。

12、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警示后,要保持冷静,服从工作人员指令,不得在考场内与工作人员争吵,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在考场内有过激行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将被带离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13、注意饮食,配合做好兴奋剂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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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结束后,考生注意保存准考证,以备核查存档。

 

 

特别提示:

一、 体育专项准考证领取时间为416日,考试时间为418日、19日。地点在郑州市银河街2号郑州大学体育学院。

二、 由考生于415—24日期间登录中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网的招生系统打印文化课准考证;考生持准考证于425日、26日参加全省统考;518日后登录中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网查询文化考试成绩。

三、 体育专项考试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文化课考试时间为上午9:0010:30,下午 14:0015:30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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