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考成绩复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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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7 10:42:25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15]1 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的通知》(津招委高发[2015]7号),为做好 2015年天津自主招生和高考成绩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复核工作由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称市高招办)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各区县招办负责本区县考生成绩复核申请的受理、统计、上报、复核结果的送达及咨询解释工作。高考成绩复核工作成立由学科专家、教育测量专家、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的仲裁组,仲裁组全程监督成绩复核工作,并对经 复核后有异议的答卷进行复核和认定。

二、考生收到市高招办发出的 2015年高考成绩通知单后,如对本人的高考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成绩复核。各科目的复核范围是:漏评、成绩累计及成绩登记有误等情况。

三、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须于 6月25日中午 12时前,到报名所在单位办理申请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市高招办不接收考生个人的成绩复核申请。考生办理成绩复核申请时,须出示本人考生证,填写“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单”,写清本人姓名、考生号、申请复核科目,交纳复核考试成绩费(每科 10元)。

四、区县招办须按规定时间将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数据信息报送市高招办,并委派一名考务人员携带“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单”、“成绩复核统计表”到市高招办报到。

五、市高招办本着对考生负责、对高校选拔人才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成绩复核工作。经复核无误的申请,市高招办在“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单”回执中,加盖“经核查无误”字样章和市高招办公章;“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单”回执经考生报名所在单位送达考生本人,考生接到回执后,要在成绩复核申请单(存根)上签字。经复核有异议的成绩,由仲裁组再次复核和认定;确属有误的,予以更正,重新打印更正后的考生高考成绩通知单,由区县-2-招办通知考生本人,退还考生该科目的复核考试成绩费。

六、各区县招办、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单的交接和送达手续,切实做好咨询解释工作,确保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公正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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