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单独招生
1.单独招生(普通类):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招生,社会人
员报考应取得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
2.单独招生(退役军人类):面向我省退役军人招生,退役军人报考应取得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招生
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我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招生。
第十七条 考生须首先通过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后,方可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需选报春季高考,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需选报夏季高考。其中,参加我校单独招生的考生须根据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选报专业,选报专业对应的专业类别应与本人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一致。参加我校综合评价招生的高中应届毕业生的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需全部合格,有一科及以上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须认真阅读招生章程,按照章程相关要求准确填报志愿,凡通过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完成志愿填报后,志愿信息一律不得修改,以平台填报的志愿信息为准;对不符合我校填报志愿要求的考生,其填报志愿无效,取消报考资格,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