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考生考试成绩均以原始分呈现,计入录取总分。
第二十四条 录取原则。
1.各招生专业均划定最低录取控制线,低于控制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2.专业志愿录取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若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其各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在同一类别专业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考生总分相同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录取:单独招生普通类(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招生)按照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分数高的考生。综合评价招生按照素质测试成绩、高中阶段综合素质档案评议成绩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分数高的考生。
4.计划调整: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录取时可以对各类别和各专业之间计划进行调整。对没有报满的专业可以缩减计划,对报考学生较多的专业可以增加计划。
5.免试入学: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区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直接向学校提出录取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办理录取手续,考生直接进入学校学习。
6.单独招生普通类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素质测试和专业技能测试,缺考一科者不予录取。 综合评价招生考生的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一科及以上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按照录取原则确定拟预录取名单,报学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示。待公示结束后将预录取名单上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后,发放录取通知书公布正式录取名单。
第二十六条 已被我校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山东省2023年春季、夏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