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
1.单独招生(普通类)录取原则:
参加单独招生的普通类考生综合成绩由文化素质考试与专业技能测试原始成绩相加构成,学校依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其中:
(1)若考生只参加专业技能测试但文化素质测试缺考或成绩为零分者不予录取;
(2)若考生只参加文化素质测试但专业技能测试缺考或成绩为零分者,如综合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者,可被录取。
2.单独招生(退役士兵类)录取原则:
参加单独招生的退役士兵考生依据素质测试或面试成绩由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
3.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原则:
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依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由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与素质测试或面试成绩构成;
对以上三类考生,学校分别划定各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线上考生,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即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同等条件下,依据考生特长及获得的技能证书和大赛获奖情况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类别各专业办学实际,结合考生志愿,及时调整专业计划。
第十六条 确定预录名单:根据考生的录取成绩及考生身体状况提出预录名单,报学校单独招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公示预录名单:在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公示预录考生名单。对本人成绩及预录取结果有疑问的考生,可通过电话0535-8609070向我校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规定,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计划是普通高校统招计划的一部分,经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待遇完全相同。凡被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2023年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包括体育专业测试)及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