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
(一)单独招生(普通类)录取
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由我校依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由文化素质考试与专业技能测试原始成绩相加构成。综合成绩相同时,单独招生考生按文化素质考试成绩排序。
参加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素质考试。只参加春季高考技能测试,没有参加文化素质考试的考生,我校一律不予录取。
参加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只参加文化素质考试,没有参加春季高考技能测试,我校根据其文化素质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二)单独招生(退役士兵类)录取
参加单独招生的退役士兵考生由招生高校依据素质测试或面试成绩由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
(三)综合评价招生录取
我校组织有关专家、教师等专业人员,按照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对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对考生综合素质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并形成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考生综合成绩由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构成,学校依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往低分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序。
(四)专业计划调整原则
我校划定各类别考生各专业录取资格线,低于资格线的考生不予录取。录取资格线划定后,将缺额计划适当调整到报考人数较多专业。
第十五条 录取公示
我校严格按照录取规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确定预录名单,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预录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间我校不接受考生修改及放弃志愿申请。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六条 成绩复合及申诉。考生本人对成绩如有疑问,可按规定向我校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