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要求,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九条 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我校依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由文化素质考试与专业技能测试原始成绩相加构成。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我校依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分专业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由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与素质测试成绩构成。总成绩相同时,考生优先按文化素质考试成绩排序。
如果单独招生考试中“文化素质”或“专业技能”其中一项未参加考试,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如个别专业生源不足,学校将根据考生报考情况适当在招生类别和专业间调整计划,将剩余计划调至其它专业使用。
第二十一条 拟录取考生名单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考生,于2023年4月6日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学校将在确定录取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凡被我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考生被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后,不再参加后续的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第二十三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