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我校2023年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1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意见》(鲁教学字〔2019〕7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我校2023年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阳光招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4332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丹桂路2011号。邮政编码250307。
咨询电话:0531-87207777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由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综合评价招生政策和计划,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综合评价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检部门对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我校2023年综合评价招生计划150人。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我校官方网站另行通知。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8号)的规定,报考我校2023年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为已经通过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山东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无违纪违法行为,无在校纪律处分,身心健康,思想品德和身体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为合格。报考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统考成绩过专科合格分数线。报考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过合格分数线或者具有国家二级运动员证、高水平运动员证,且《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全部及格。各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我校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三条 测试办法及内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山东省招考院规定的时间登录山东省招考院招生平台选报我校和填报专业志愿。考生最多可以填报2个专业志愿,设置服从调剂志愿。我校根据考生报考情况通过学校网站发布素质测试具体时间。素质测试采取网上面试的方法,面试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能力和职业潜质(职业适应性以及心理状态)。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素质测试,否则不予录取。面试详情见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划定规则:以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占综合评价总分的60%,由学校组织评委组赋分)和我校面试成绩(占综合评价总分的40%)生成综合评价成绩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评价成绩总分相同时按我校面试成绩排序),根据计划总数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时,因取整和考虑考生不服从调剂等原因会低于实际录取分数线。
第十五条 专业计划调整原则:综合评价招生的各专业,在各自总的招生计划(普通高考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数不变的前提下,根据考生报考数量进行综合评价招生专业计划数的调整。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如有剩余转入夏季高考录取时使用。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综合评价招生首先录取考生的第一志愿,在专业招生计划已满的情形下,采取按照考生综合评价成绩总分排序,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调整到有空额的专业。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数小于或等于专业招生计划数时,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数超过专业招生计划数时,对考生按综合评价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在前1:1之内的考生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剩余考生根据综合评价成绩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顺序向其他有缺额的专业递补录取。当考生综合评价成绩总分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综合评价成绩总分随机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还未完成的专业,录满为止。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官方网站或拨打我校招生咨询电话查询。被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以全日制方式进行培养,不再参加后续的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包括体育专业测试)及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资格复查:新生入校后,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证书颁发: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