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参考人数,分应届普高考生(即文化素质测试采用学考成绩考生)和非应届普高生(中职考生、往届普通高生及同等学力考生)两类,按照同比例录取原则,确定应届普高考生和非应届普高考生的应录取人数。例如:参加考试总人数500人,其中应届普高生300人,非应届普高考生200人,参考比例为3:2,则录取比例也是3:2,单招总计划100人,即应届普高生录取60人,非应届普高考生录取40人。
第二十六条 A、B、C、D、E五类考生录取办法:
A/B类考生录取办法:根据确定的应届普高考生和非应届普高考生应录取人数,减去退役军人考生和特长生(体育、艺术)考生实际录取人数,遵从学生专业志愿顺序,按综合成绩(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同分考生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依次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C类考生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排位第十名的同分考生一并录取。
D类考生按综合成绩(文化素质+专业测试)排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分考生按专业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依次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E类考生中,免试生录取不占单招计划,使用学校统招计划,免职业技能测试考生纳入B类考生进行录取。
第二十七条 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单独招生拟录取名单通过官网及时发布,拟录取考生需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确认就读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确认就读手续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对放弃录取资格空缺出来的计划,按录取原则依次递补,计划录满为止,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有剩余招生计划,将向社会公布有缺额的专业及计划数,并针对第二志愿填报了我校有缺额的专业(或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且未被第一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组织考试和录取。第二志愿各类别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确定原则、考试要求及录取规则等与第一志愿的相关规定一致。
第二十九条 根据录取原则确定的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在学校官网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单招录取结束后,不再办理补退录手续。
第三十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本年度统一高考和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单招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须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在学校当年单招专业范围内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