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规则
1.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2.当出现多名考生单招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同分时,分别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3.根据参考情况,分别划定一类考生、二类考生、退役军人三个类别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4.一、二类考生,依次按院校志愿、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单招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择优录取;一、二类考生的录取率原则上保持一致。
5.退役军人依次按院校志愿优先、单招总成绩优先的原则,按考生第一报考专业录取。
6.第一志愿录取分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不进行调剂录取;第二批次按先递补(遇第一批次预录取考生放弃资格)、后调剂的顺序录取。
7.在校学习期间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职业技能大赛”一、二、
三等奖及“湖南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湖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可免试到校就读。免试直接录取的考生不占用我校高职单招计划数,使用我校统招计划,且在统招开始前完成录取手续办理。
8.在校学习期间获“湖南省职业技能大赛”“湖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报考获奖赛项对口专业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其中获得二等奖的学生可按技能测试成绩满分计入综合成绩;获得三等奖的学生可按技能测试成绩满分的80%计入综合成绩,也可选择参加学校组织的技能测试取得测试成绩,取两项成绩的较高分数计入综合成绩。
9.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剩余计划用于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并按前面1-8条规定录取。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1)填报虚假高考报名信息;
(2)有缺考或舞弊、代考等行为;
(3)文化素质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科目成绩为零;
(4)未按要求办理录取确认手续。
11.正式录取名单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通过的为准。
12.单招录取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年度统一高考和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单招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