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高职分类考试职业技能测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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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11:24:01

各位考生: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高职分类考试职业技能测试通知将于2023年2月22日举行,现将考试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高职对口其他类

考试时间:2023年2月22日

考试地点: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教学楼

学校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南北大道南段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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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职专项类

考试时间:2023年2月22日

考试地点: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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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类考试中,如考生符合免试(保送)条件的,相关要求参照《重庆市2023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渝教招发[2022]20号)执行。

(三)考试信号

1.理论测试考试信号

第一次响铃:13:00  考生入场

第二次响铃:13:20  分发试卷、考生填写个人信息

第三次响铃:13:30  正式开始考试,考生作答

第四次响铃:15:30  考试结束

2.技能测试(面试)信号

第一次响铃:15:40 考生进入候考室

技能测试采用即测即完的方式,不统一发出考试结束信号。

三、考试注意事项

1.专业综合理论测试

考生考前30分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校后到对应考室领取)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书籍、资料、移动电话、计算器等),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考试开始15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允许交卷。考生在考试期间遵守考试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2.专业技能测试

考生考前30分钟到达侯考室,候考室工作人员向考生宣布技能测试考室、顺序号、考场纪律及相关注意事项,考务人员按照顺序引领考生到面试室。

专业技能测试流程:

四、专业志愿填报

高职对口其他类和专项类学校均设置两个专业平行志愿,考生在测试当天参加理论测试前,根据意愿自主填报专业志愿。学校根据职业技能测试分数优先,满足考生专业志愿为专业进档规则。

五、成绩查询与复核

考生于2023年3月1日通过学校官网http://dzw.cqvie.edu.cn/cj/cj_cx.asp进入成绩查询界面,录入本人身份证直接查询。如需复核成绩可以在成绩公布日起的3天内提出复核成绩申请,命题阅卷组对考生成绩进行复核并反馈复核结果。

六、考试咨询电话

教务处:尚老师023-61065968,招就处:梁老师023-61065333

附件1:考生守则

附件2:考生考试作弊、违纪界限及其处理意见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2月16日


附件1:

考生守则

参加考试的考生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提前30分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书籍、资料、移动电话、计算器等),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只能携带全市统一规定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不准携带书包、文具盒、任何书籍、报纸、纸张等,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上指定位置以备查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试卷识别信息,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导致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或请求更换试卷(答题卡);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必须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七、试卷在考试结束前均为机密材料,若向外泄露,将追究法律责任。

八、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该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九、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考试的,可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经同意后方可离场。

十、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考场内要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按照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附件2:

考生考试作弊、违纪界限及其处理意见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

1.考试过程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记录考试内容的物件者。

2.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答案者。

3.在考试过程中传递考试相关信息。

4.在考试过程中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者。

5.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者。

7.凡有与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其他舞弊方式者。

凡有舞弊行为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

1.考试时,座位上(含桌面、抽屉和凳子上)有书包、书籍、资料者或其他能够载明考试内容的物件者。

2.进入考室后不按编号入座,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和调动者。

3.在考室内大声喧哗扰乱秩序者。

4.提前答卷或考试时间结束而不停止答卷者。

凡有违纪行为者,取消当科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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