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职业学院
昭通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昭通职业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学校地址
第二条 学院名称:昭通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职教园区育才路(邮政编码657000)
第三章 学历层次、办学性质、招生代码
第四条 学历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六条 学校招生代码:5387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程参与、全面监督学院招生工作,严把阳光公示关、录取审核关,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受理招生录取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 学院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院招生工作规定、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九条 学院专科招生专业:畜牧兽医、建筑工程技术、智能制造装备技术、数字媒体技术、大数据与财务管理、运动训练共计6个专业。
第十条 学生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
第六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七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收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或参加云南省统一组织的“知识+技能”考试的云南省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即“三校生”)。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请考生填报志愿时认真阅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新生入学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且不能在校继续就读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每一位合格考生。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及顺序依次录取专业。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学院最低投档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录取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同等分数情况下,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外语及综合(文、理)择优录取。若招生所在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第十七条 考生可以通过邮寄录取通知书,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的考生须向我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所有录取新生进校后进行资格审查,若有与录取信息不符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档考生范围内,按高考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九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专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昭通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执行云南省物价局、昭通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三年制大专学费5000元/生.学年(不包括教材费、住宿费等);五年制大专后两年4000元/生.学年(不包括教材费、住宿费等)。
第十一章 助学体系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和学院“奖、助、贷”资助体系,对成绩优秀、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奖励或资助。
第十二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章程,各司其职。
第二十三条 学院进一步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四条 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凡违反录取原则和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立即纠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保护举报者。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接待考生投诉、信(电)访。
第十三章 学校网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网址:http://ztzyxy.cn/
第二十七条 报考咨询电话:0870-5456688、0870-5456699
昭通职业学院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