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药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湖南医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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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6 16:09: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专升本招生工作,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按照《2023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湘教发〔2022〕55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湖南医药学院

(二)国标代码:12214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四)学校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锦溪南路492号(锦溪校区);湖南省怀化市怀东路(金海校区)

(五)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hnmu.com.cn

招生网址:http://zs.hnmu.com.cn

咨询电话: 0745-2382419(招生就业处)/2380796(教务处)

监督电话:0745-2381430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专升本工作中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专升本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专升本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严格按程序进行,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五条 招生专业为:口腔医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三个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将在湖南省教育厅下达后另行公布。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根据普通高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并参照普通高考报名有关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 含免试生)可报名参加我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一)遵纪守法,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在我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就读且2023年7月31日前能取得毕业证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应届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及在校学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或在外省全日制高职(专科)就读(或已毕业)的我省户籍学生并在我省应征入伍,并取得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大学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录取。

第八条 普通类考生的录取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某专业实际参考人数小于或等于计划数时,参照学校其他专业录取率的平均水平合理确定该专业普通考生的录取率。

免试生和脱贫家庭毕业生录取办法按照《2023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湘教发〔2022〕5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条 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体检或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二条  普通生专升本考试科目包括英语、专业基础和专业综合共3门,每个科目的总分为100分,其中英语考试时长为90分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第十三条  普通生各专业考试科目的名称和参考教材见《湖南医药学院2023年专升本考试科目及参考教材指南》。

第十四条  普通生各科目的题型如下:

1.英语题型包括:词汇与结构、完形填空、阅读理解、翻译及作文。不考听力。

2.专业基础和专业综合题型包括:名词解释、填空、选择、简答、综合分析题。

第十五条  退役大学生免文化课考试,测试采用职业适应性面试形式,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考生免于参加职业适应性面试。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方可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一周不报到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专升本录取新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十八条 专业收费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护理学专业7150元/年,口腔医学、康复治疗学专业5500元/年。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二十条 普通专升本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相应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的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专升本招生工作,由湖南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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