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5年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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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10:35: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确保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高职招考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5年高职招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福建省首批创办的独立学院,并于2003年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福州大学独立学院。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文凭,并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上,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先进、齐全。

第五条 阳光学院践行“刚健笃实,辉光日新”的校训,确立了“创百年名校”的战略目标,围绕“为社会培养身心健康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宗旨,坚持“夯实基础、强化能力、多样发展、重在素质”的人才培养方针,提出了“责任、真实、阳光”的人才培养核心价值,推行“规范化、人文化、精细化”的管理理念,培养具有优秀思想品格、良好人文修养、扎实理论基础、熟练专业技能、强烈创业意识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阳光学院设立高职招考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阳光学院的高职招考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监督由福州大学监察处和我院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共同负责。

第七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各专业详细介绍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阳光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等职

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5〕6号)精神执行。

第十条 录取规则: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按进档考生志愿和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中职生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并且合格。

第十二条 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按学年标准收取。收费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及学校最终确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文凭发放

第十五条 我院目前正在接受教育部独立学院转设评估,批准后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校名更改为“阳光学院”(以教育部审批的校名为准),此次录取的高职招考学生将以教育部批准的新校名进行学籍注册,毕业时,以新校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有意向报考我院的考生,可登陆我院招生网站了解有关招生资讯,或来电咨询。

网    址:http://ygxy.fzu.edu.cn

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     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      举报电话:0591-83969178

传    真:0591-83969606   电子信箱:ygxyzsb@fzu.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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