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3739,在陕招生代码:8130。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点
西安市霸桥区白鹿原水安路108号
邮编: 710038
学校网址: http:// www.yt-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办、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信息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组成。院办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综合评价招生方案的全面实施,信息中心负责招生网络工作,教务处负责综合评价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学生处负责新生的报到注册。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 http:// www.yt-edu.cn
微信公众号: health_edu
招生咨询电话:4000621968、029—62273650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九条 申请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三校生”参加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并参加各市、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3月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分类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一条 考生于2016年3月29日至3月30日在我校东校区(地址:西安市霸桥区白鹿原水安路108号)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进行相应考核科目的测试,考生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科目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历人员(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课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三条 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后,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6年4月6日至8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100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折算后满分为5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为150分。“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历人员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文化基础成绩150分(语文、数学、英语各50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150分。
第十六条 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等级赋分办法:A:95分、B:80分、C:65分、D:50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赋分办法:A:95分、B:80分、C:65分、D:50分。
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中最多只能有一科为D,其他各科成绩必须达到D以上,且物理、化学和生物各科实验操作成绩均为合格者。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专科:文史类、理工类76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120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2000元/年,一等奖1500元/年,二等奖1000元/年,三等奖500元/年,优秀学生干部5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500元—1500元/月。
第二十二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校招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