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2024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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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12:02: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嘉应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58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江北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松路100号;邮政编码:514015

江南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华南大道19号;邮政编码:514071

黄塘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146号;邮政编码:514031

程江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大新西路241号;邮政编码:51472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嘉应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嘉应学院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及家长的申诉、投诉等信访事项。

第四章  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为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下称“3+证书”考试招生)形式,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要求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制的《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的中职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3〕7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参加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考报名及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且取得拟报考专业要求的专业技能证书。

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专业有关报考要求详见《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第六章  录取办法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制定“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考试科目,包括全省统一的文化科目考试(语文、数学、英语),技能证书考试以及由本校自行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报名时间、测试地点、测试内容和规则等详见本校招生网站上公布的《嘉应学院2024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嘉应学院2024年“3+证书”护理学专业职业技能测试大纲》。

第十九条

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为本科批次。

在考生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总成绩达到省招生办划定的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本校“中职升本科”招生专业对口中职专业及证书要求且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合格的前提下,按照5:4:1的比例(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占50%、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占40%、技能证书折算成绩占10%)合成综合成绩(满分450分),本校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和技能证书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技能证书成绩折算方法:技能证书折算成绩满分45分,其中,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等级A、B、C、D、E分别折算为45分、40分、35分、30分、25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含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折算为45分。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成绩总分×50%+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总分(百分制)×4.5×40%+技能证书折算成绩。

第二节 录取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将春季高考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并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经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录取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护理学专业学费5800元/生·学年;住宿费750元-1300元/生·学年。

第十一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学校现有国家、省、校以及社会团体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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