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录取原则:①学校根据各类生源报考情况和考生总成绩分别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②对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按照考生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专业,择优录取;③对于总分相同的考生:普高类考生将依次按照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文化素质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中职类考生、社会考生依次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文化素质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退役士兵考生依次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2从高到低排序录取;④退役士兵免文化素质考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58号)文件精神,退役士兵资格由地市招办具体负责,学校不再负责审核。
拟录取考生名单及考生成绩将在学校网站(http://www.zzvcct.edu.cn/)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学校在4月25日前将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录取资格认定
考生被学校录取后,转学、转专业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待遇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招生录取的学生相同。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和新生复查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1.新生报到时,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准考证原件。
2.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程序注册学籍,并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对存在问题的考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 资助政策体系介绍
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兵役资助、学校资助。
1.国家奖助学金: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突出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可提出申请国家奖学金,经评选通过,一次性奖励8000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可提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评选通过,一次性奖励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资助标准分别为4000元/年、3300元/年、2600元/年,每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启动,10月10日前完成评审,12月30日前完成发放。其中,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每位学生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3.兵役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4.学校资助:学校资助项目包含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及学校其他资助项目,由学校出资设立。
5.学校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思想政治觉悟较高、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端正、举止文明、诚实守信的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6.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勤工助学:为了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我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8.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部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我校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临时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学业的学生均可申请。
9.其他资助项目:其他资助项目主要为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临时生活问题,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资助种类主要有学习用品、生活用品、军训服、书籍、被褥等基本生活用品资助,爱心棉衣等御寒衣物资助等,视学生需求发放。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方式及通信地址
咨询电话:0371—67822631、67822632
监督电话:0371—68559096
传 真:0371—67789995
网 址:http://www.zzvcct.edu.cn/
地 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347号
邮 编:450042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对于收取一定费用可包过的一切宣传,请报考考生切勿相信,谨防上当受骗。对于冒充学校进行虚假宣传的组织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