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浏览
2024-07-30 16:55:17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报考要求

第六章录取办法

第一节  “依学考录取”录取规则

第二节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三节录取备案

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九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十 一 章资助政策

第十二章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学校 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 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7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60号;邮政编码:528436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 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 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 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中山火炬 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 生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教务部为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 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及家长的申诉、投诉等信访事项。

第四章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成绩”招生录取(下称“依学考成绩招生”)、招收中等职业学校 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下称“3+证书”考试招生)等,具体分 专业招生计划及要求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制的《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的考生须符合广东省 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3〕7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参加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考报名及2024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高中生版)。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的中职考生须符合广 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 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3〕7号)规定的有关普通高考报名条 件,并参加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考报名及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 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且取得拟报考专业要求的专

业技能证书。

本校“3+证书”考试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 (中职生版)。

第六章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本着公平、 公正、公开,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制定“依学考成绩招生”、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  “依学考录取”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本校“依学考录取”按普通类招生录取,普通类根 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 专业要求的基础上,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 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后面的考生。当考生投档(合 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节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  试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 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 考生。 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三节录取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校将春季高考拟录取的各专业考生名单报省  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并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 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  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 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 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四条 经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 中职、中专、职中、技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录取 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 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 消学籍。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 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 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 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  公布的标准执行。普通类(理科)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普 通类(文科)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美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500-1300元/生·学年。

 第十一章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招生简章 招生专业 历年分数 考试大纲 报名入口

历年试题New 更多
免责声明: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