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夏学院2016年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为进一步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及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简介
第一条 学校名称:福建江夏学院(国标代码:13763)。
第二条 学校地址:福州地区大学城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大学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五条 学历证书种类:对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按规定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我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23535016。
第三章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八条 2016年高职招考拟面向高中招生计划数180人,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招生类别 |
招生专业 |
招生人数 |
收费标准 |
面向高中 |
人力资源管理 |
60 |
5200元/学年 |
社会工作 |
60 |
5200元/学年 |
|
文化产业管理 |
60 |
5200元/学年 |
备注:1、具体招生专业和计划数以省教育厅批准或者省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2、各专业学费按照闽价费〔2014〕183号文件规定实施。
第九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要求:我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志愿和招生计划按出档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在专业调配中,若出现同分考生,学校可根据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学助学政策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各类奖学金。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上级文件精神,可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特困生临时补助和勤工俭学等。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高职招考录取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照《福建江夏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闽江夏教〔2014〕26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地区大学城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邮编:350108
招生咨询电话:0591-23535033、23531322
招生邮箱:zs23535033@163.com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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