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括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确定入围名单。1.普高招生考生根据高中学考等级折算成绩,分专业从高到低排序,按专业招生计划的500%确定入围测试名单,末位同分者一并进入入围测试名单。若某专业的报考人数未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的500%,则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全部入围。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职业技能操作考试需合格并符合报考条件方能入围,不设置入围比例。考生可于3月27日下午16:00(若延迟详见公告)登录招生网查询入围情况。
第十一条
1.普高招生考生。选取十门学业水平考试等级(往届生技术科目成绩取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平均分),根据下表折算,折算成绩满分为180分:
注:考生学考成绩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为准。
第十二条
缴费。入围综合素质测试考生应于4月4日24:00前缴纳考试费,考试费不退;未缴考试费者视同自愿放弃,不得参加综合素质测试。提前招生考试费:140元/人,请根据招生网提示缴费。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坚持“六公开、六不准”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中日合作)专业教学使用外语语种和外语公共课为日语,其他专业教学使用外语语种和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十七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请考生确认体检合格。
第十八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录取分数。录取总成绩满分为350分,其中折算成绩满分180分,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满分170分(其中素质特长赋分20分)。总成绩=折算成绩+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分数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录取时总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条
录取。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1:1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剔除拟录取考生名单后,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1:2.5确定备录考生名单。
第二十一条
当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人数小于或等于专业计划人数时(既招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又招普高招生考生的专业分别计算),则按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90%的比例四舍五入取整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不设“备录取”考生名单;当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人数大于计划人数但小于或等于350%计划人数时,则按100%计划数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剩余人数按90%的比例四舍五入取整确定“备录取”考生名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负责将经学校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和备录取考生名单(含顺序号)报送至浙江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上进行双向选择。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凡被我校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信息,在本校招生网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学校将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已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七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提前招生工作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提前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室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面试考评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参加提前招生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招生政策、规定,确保提前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提前招生纪检监督组办公电话0570-8068232。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