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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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11:55:02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院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院2016年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629)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3.层次:大专

4.学制:三年

5.地址:学院有两个校区,地址分别为:

思明校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61号

翔安校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洪钟路4566号

6.概况:本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福建省教育厅,是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本院前身是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创办于1920年的集美水产学校,具有96年悠久历史。本院坐落于厦门经济特区,占地面积732亩,地理位置优越。本院坚持陈嘉庚先生“力挽海权,培育专才”的建校誓言,秉承陈嘉庚先生的实科教育理念,立足福建,服务海洋,面向全国,培养海洋领域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办学定位,紧紧围绕“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文化铸校”的办学理念,目前设有航海技术、信息技术、工商管理、生物技术、机电工程等5个系33个专业,在校生逾9000人。本院高度重视校企合作和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与省内外多家知名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开设了大学生kab创业教育课程,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连续多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就业单位。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考招生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三条  本院2016年高职招考具体招生专业及指导性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出版的《福建招生资讯—2016年高职招考招生计划》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  取

第四条  本院实行按专业平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应达到省定的专科保底线。

第五条  高中生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改革精神和福建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经本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凡报考本院面向中职生招生专科各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应达到省定的专科保底线,且必须参加职业技能测试;没有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七条  本院面向中职生招生的职业技能测试的时间、地点、测试办法和相关要求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和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职考生录取时,专科各专业均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与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合成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的文化课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75%,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综合分的比例为25%。综合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专业基础知识、语文、数学、英语。

第九条  报考本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考生入校后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本院将报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报考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考生必须符合*******海事局海船员2012(678)号文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相关要求,其中报考航海技术专业考生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7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及以上;身高不低于165cm,无色盲色弱。

报考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考生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6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及以上;身高不低于155cm,无红绿色盲。

报考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商检技术专业的考生需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无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

第十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凡被我院2016年高职招考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16年普通高考高招,未被录取的可继续按有关规定参加2016年普通高考高招。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0〕费字245号文核定标准范围收取,学费标准均为6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费〔2006〕297号文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住宿费为600~1200元/生/学年。学生退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文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助措施

第十三条  本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分别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嘉庚奖学金、本学院奖学金及广东海大奖学金、向阳坊奖学金等企业提供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除了国家助学金外,本院还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提供嘉庚助学金、德慈助学金、嘉泽助学金、陈村牧助学金、厦门慈善总会助学金等,并为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本院已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还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学历文凭和待遇

第十六条  高职招考招生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学历文凭与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相同,由本院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省教育厅验印,教育部电子注册。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在学费、学籍管理、“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及学校的奖、贷、助学等方面也与普通高考录取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毕业生报名参加考试升入相关本科学校学习,并积极为考生创造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被本院高职招考录取的新生报到时间和普通高考录取的新生一致。

第十九条  本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小组,对学院的录取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监督电话:0592-7769307。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洪钟路4566号  邮编:361100

联系电话:0592-7769322,7769288传真:0592-7769266

e-mail:xmoc522@163.com

(以上招生章程如有变动,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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