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2016年设计学类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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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1 14:58:13

  华东师范大学设计学院教学理念先进,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备设施一流,国际化办学程度高。学生就业率多年来始终在全校名列前茅,学生在国内外重大专业比赛中屡屡获奖。学院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未来发展眼光的综合能力素质与专业素质并重的高端设计人才,现拥有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四个本科专业(含11个专业方向),2016年招生计划中,除景观设计专业方向外,其余各专业方向均设有中外联合培养2+2双学历双学位项目,在达到联合培养学校的相关要求前提下,可同时获得中外学校颁发的双学历、双学位。学院还拥有设计学(学术型硕士学位)、艺术设计(艺术硕士专业学位)两个硕士点,及中外联合培养艺术硕士双学位项目。

  一、招生专业及计划:

  1、招生专业:设计学类。含四个本科专业8个专业方向(详见表)。

专业名称

专业方向

备注

视觉传达设计

视觉传达方向

设有与意大利Nuova Accademia di Belle Arti学院(简称NABA)联合培养的“2+2”双学历、双学位项目

数码艺术方向

设有与新西兰媒体设计学院 Media Design School联合培养的“2+2”双学历、双学位项目

产品设计

产品设计方向

设有与美国新建筑与设计学院 New School of Architecture and Design联合培养的“2+2”双学历、双学位项目

环境设计

空间与展览设计方向

设有与意大利Nuova Accademia di Belle Arti学院(简称NABA)联合培养的“2+2”双学历、双学位项目

景观设计方向


公共艺术

影像艺术方向

设有与美国圣达菲艺术与设计大学 Santa Fe University of Art and Design联合培养的“2+2”双学历、双学位项目

公共艺术设计方向

设有与美国圣达菲艺术与设计大学 Santa Fe University of Art and Design联合培养的“2+2”双学历、双学位项目

时尚设计方向

设有与意大利Nuova Accademia di Belle Arti学院(简称NABA)联合培养的“2+2”双学历、双学位项目

  学制四年,学费每年10000元。其中,入选中外联合培养2+2双学历双学位项目学费标准按有关协议要求执行。

  2、招生计划:全国招生计划125名,具体各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招生省份

计划

招生省份

计划

招生省份

计划

河北

4

安徽

8

湖南

4

山西

2

福建

6

重庆

2

辽宁

4

江西

5

四川

4

上海

40

山东

8

贵州

2

江苏

10

河南

6

陕西

2

浙江

10

湖北

4



  二、报考条件

  1、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份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份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美术类统考并获得本科报考资格。设计学类专业录取时认同各省美术类统考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不再举行校考。

  3、考生参加2016年普通文化高考,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艺术类(或美术类)本科录取分数线,且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单科满分以150分计)不得低于70分。

  四、录取原则

  录取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以综合分【综合分计算公式:综合分=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分文理科。对部分严格区分文科计划和理科计划进行投档录取的省份,则按文理科分别排序,根据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其中对第一志愿填报设计学类专业的上海生源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位列设计学类上海招生计划数前10%者,其文化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艺术类本科资格线即可录取。

  五、其他:

  1、设计学类专业新生入校后第一周即进行专业和方向的选择和分流,学生根据自己志愿选择相关专业及方向,分流时按高考文化成绩和省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折合成综合分进行排序,按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分流并确定录取专业和方向。(综合分=(省美术统考专业成绩÷省美术统考专业考试满分)×600分+(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满分)×750分)。其中每个专业方向录取人数不超过20人。

  2、咨询电话:招生办公室:021-62232212;设计学院:021-62237313、62232742、62233319。本科招生网www.zsb.ecnu.edu.cn;

  设计学院网址 www.design.ecnu.edu.cn

  3、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察部门、招生行政部门、社会各界监督。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举报电话:021-54344605。

  4、本招生简章解释权归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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