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师范大学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相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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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3 21:50:58

按照教育部近日下达的《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号)相关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对我校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校考)的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一、将音乐学(音乐文学)专业的录取规则调整为“在文化成绩达到我校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所在省(区、市)编制的招生计划,按校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文化控制分数线划定规则为:高考成绩总分为750分的省份,考生文化成绩原则上须达到300分,且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考成绩总分非750分的省份,考生文化成绩原则上须达到其所在省(区、市)高考成绩总分的40%,且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专业的报名时间调整为:天津考点在音乐类专业初试网上报名时填报,青岛考点在音乐类专业初试现场填报,报名费为30元/人。我校不单独组织该专业考试,考生应至少选择音乐学(声乐)、音乐学(键盘)两个专业中的一个专业进行考试,该专业将单独划定初、复试合格分数线。

注意事项:

1.校考计划可视生源情况进行调整,最终计划以各省(区、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2.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专业的招生计划拟在山东省公布的预计计划基础上适当增加。

 

特此通知,望广大考生周知。

 

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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