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
1.录取原则:在自治区招生办领导下,学院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考试总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 面试成绩。
考试总成绩为200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0分,面试成绩100分。其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0分(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折合为A级100分 B级80分 C级60分 D级40分)。
3.录取时将根据考试成绩及考生政审、身体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报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并报自治区招生办备案。
4.凡经我院录取的考生,不能再被其他高校录取。未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考。
5.单独招生录取学生不能申请调整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