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翻译学院
国标代码:12714
在陕招生代码:8038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其中高职(专科)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翻译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条 西安翻译学院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南郊终南山下,是由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拓荒者丁祖诒先生于 1987 年创办。2000 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高等职业教育,2005年升格为本科高校,2009 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13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4年6月接受陕西省高校巡视诊断,2014年10月,被陕西省教育厅确定为陕西省首批转型试点院校。经过30年的艰苦创业,学校成为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等涵盖文、经、管、工、艺、法、医学、教育学等八大学科门类的一所综合性本科高校。学院占地面积145万㎡,校舍建筑面积50万㎡,图书馆纸质藏书210万册,校园网端口39000个,学校办学设施完善。
第五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 邮 编:710105
学校 网址:http://www.xafy.edu.cn
招生信息网址: http://zs.xafy.edu.cn
招生咨询电话:4008951999 029-85896666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组织成员由招生就业中心、教务处、宣传部、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纪检委和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招生宣传、考试面试、新生录取、安全保卫、纪律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中心,根据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招生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招生就业中心负责审定拟招生专业及计划,教务处负责制定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及面试工作,学校监察部门全程跟进,监督检查政策落实情况等。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陕西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我校高职综合评价招生仅限陕西省内。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九条 申请参加我校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报名,且符合资格要求。
第十条 其中艺术(文)或艺术(理)考生须参加陕西省艺术类相应专业统考、联考且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且有申请意愿的考生,必须于2017年3月1日8∶30至3月6日17∶00之间,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根据我校高职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提出入学考试申请。
第十二条 考试之前,考生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指定现场,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校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专业综合测评(笔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科目为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含专业综合测评笔试)。
第十四条 第一阶段考试时间:2017年3月8日、9日;第二阶段考试时间:3月18日、19日,开展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相应考核科目的测试。
注: 三校生及无学业水平成绩的考生须参加文化基础考试。
文化基础考试时间:3月9日14:00-16:00 3月19日14:00-16:00
第十五条 高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职业适应性测试内容
一、普通高中学生职业适应性测试内容
职业适应性测试以面试谈话方式及专业综合测评(笔试)进行,测试内容包括:
项 目 | 基 本 内 容 |
自我介绍 | 介绍考生个人基本情况 |
考生个人特长、获得荣誉、兴趣爱好、性格特征等内容。 | |
职业适应性 | 从考生专业倾向、逻辑思维与判断能力、语言沟通能力、个性特征、仪表举止等方面测评考核。 |
专业综合测评 | 按照专业大类笔试 |
职业技能测试以面试谈话及专业综合测评(笔试)方式进行,测试内容包括:
项 目 | 基 本 内 容 |
自我介绍 | 介绍考生个人基本情况 |
考生个人特长、获得荣誉、兴趣爱好、性格特征等内容。 | |
职业技能 | 展示或操作“三校生”阶段所学的职业技能。 |
专业基础 | 说明与介绍“三校生”阶段所学的专业知识、专业实践。 |
专业综合测评 | 按照专业大类笔试 |
第十六条 我校于2017年4月6日17:00之前,将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陕西省招生办,并在我校招生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预录取考生于2017年4月18日17:00之前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高职综合评价招生注册入学评分内容及标准
项目名称 | 分值 | 标准 |
高中学业水平(7项) | 84 |
a级:12分; b级:9分 c级:6分; d级:3分 |
综合素质评价(6项) | 66 |
a级:11分; b级:8分 c级:5分; d级:3分 |
职业适应性测试 | 100 | 根据测试成绩记入 |
专业综合测评(笔试) | 50 | 根据测试成绩记入 |
第十九条 分数算法
一、普通高中生:实行综合评分。即:综合评分(300分)=高中学业水平成绩(7项共84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6项共66)+职业适应性测试(100分)+专业综合测评(笔试50分)。依据计划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分数相同时按照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依次排列。
1.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评分满分84分。共7科,其中a级计12分;b级计9分;c级计6分;d级计3分;
2.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综合评分满分66分。其中a级计11分;b级计8分;c级计5分;d级计3分;
3. 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为100分,根据学校组织的面试测试标准评分;综合素质测评(笔试)满分为50分,根据学校组织的测试标准评分,一并计入综合成绩。
二、没有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但确为普通高中的考生,需参加我院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采取综合评分(300分)=文化基础考试(15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100分)+专业综合测评(笔试50分)。依据计划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分数相同时按照职业适应性成绩依次排列。
三、“三校生”:需参加我院组织的文化基础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采取综合评分(300分)=文化基础考试(150分)+职业技能测试(100分)+专业综合测评(笔试50分)。依据计划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分数相同时按照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依次排列。
1.文化基础考试(150分)。内容包括语文100分,数学50分。
2.“三校生”职业技能测试(100分)+专业综合测评(笔试50分)。内容包括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三校期间所学专业的技能展示和专业基础知识评价。
第二十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缴费方式:现金、银行卡(各行银联卡均可)。
第八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
国家、学院及社会奖学金年覆盖率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近20%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丁祖诒教授奖学金5000元/年;
学院奖学金:学院一等奖学金3000元/年、学院二等奖学金2000元/年、学院三等奖学金1000元/年;优秀学生干部500元/年
第二十六条 助学金
国家和学院各类助学金年覆盖率超过35%
国家助学金:特困3500元/年,一般贫困2500元/年;
丁祖诒教授助学金3000元/年;
学院助学金:特困3500元/年,一般贫困2500元/年;
社会奖助学金:学校积极联系社会企事业单位及优秀校友,设立奖助学金(许鹏飞奖助学金、沈建鹏奖助学金、利民奖助学金、惠普奖助学金等)
第二十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在生源地申请信用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
学校积极协调校图书馆、电视台、广播站、后勤集团等部门,为学生开辟勤工助学岗位,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和实践锻炼机会,并按照不低于8元/小时的工资标准予发放,满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招生办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解释权归西安翻译学院招生委员会。
西安翻译学院
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