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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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15:19:46
为了确保2014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一、院校层次、性质                    
学校全称: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代码:12625(全国代码)
学校地址:福建省南平市金山路140号(邮编353000)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二、学校简介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53年,具有60年 悠久的办学历史。学院现为 “首批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 “教育部办学评估优秀等级院校”、“全国林业院校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首批福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福建省创新创业示范院校”、“福建省毕业 生就业工作评估优秀等级院校”、“省级文明学校”等荣誉称号。
学院座落在风景秀丽的武夷山麓,朱熹文化的发源地——南平市,校园占地815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学院办学条件优越,拥有天麟和江南2个校区, 1个2万亩的教学林场、1个院士工作站、10个企业专家工作站,7个教师工作站,多个实验实训室、校内实训基地(其中生产性实训基地12个)和紧密合作型校外实训基地。
现有教职工317人,全日制高职在校生6800多人,设立资源环境系、园林工程系、土木工程系、人文社科系、自动化工程系、经济管理系等6个系部,开设55个高职专业。
三、2014年高职招考专业及指导性招生计划具体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公布为准。
四、招生录取组织机构及录取规则
1.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2014年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2.成立以学校**分管纪检的院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3.录取规则:
(1)我校2014年高职招考所有招生专业均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的录取原则。各专业不进行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根据不同生源类别,将进档考生分为高中组和中职组,其中高中组考生按文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中职组考生分类别按文考总成绩(含照顾政策加分,下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然后按顺序将每个队列中的考生依次录取到第一专业,如第一专业录满,依次录取到第二、三专业,以此类推;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均已录满,但有填写“服从专业调剂”,则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
(2)第一阶段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进行第二、第三阶段录取。第二、第三阶段录取时实行同样的录取规则。
(3)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4)凡被我校2014年高职招考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高招,未被录取的可继续按有关规定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高招。
4.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4〕1号)精神执行。
五、招生录取照顾政策
报名参加面向中职生的高职招考,获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中职毕业生,享受文化分加50分照顾;获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中职毕业生,享受文化分加30分照顾;获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奖的中职毕业生,享受文化分加10分照顾
 六、2014年我校高职招考收费项目、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及学校最终确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执行。
七、学历***和学生待遇
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属国家计划内统招生,新生报到时间与普通高考高招录取的新生报到时间相同。学生毕业颁发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在学费、学籍管理、学历***、“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及学校的奖、贷、助学等方面与普通高考高招录取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八、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可登录学校网站或来电咨询我校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招生网页:http://www.fjlzy.com   招生邮箱:312706186@qq.com   
 招生QQ群:334178041  联系电话、传真:0599-8823450 
联系人:黄老师13860038170  叶老师 13859315124 黄老师 13616986932
九、本章程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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