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综合评价招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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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11:02:3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高职(专科)层次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的通知》(甘招委发[2017]4号)要求,加快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考试制度改革,同时保障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立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多元化学校选拔录取机制,培养专业能力突出、综合素质优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参照《关于做好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6]39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6]4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全日制普通高职综合评价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条 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三条 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普通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确保综合评价招生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全面做好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专门成立了由校长为组长,副校长、校长助理为副组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招生办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录取组、综合素质考核组、纪检监察组三个工作小组。

招生录取组:负责组织协调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制订综合评价招生方案、宣传、报名、资格审查、录取等工作。

综合素质考核组:负责组织综合素质测试工作,负责职业技能水平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工作的命题、评卷、成绩评定、学籍注册等工作。

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评价招生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制定综合评价招生纪检监察办法,监督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模式

第六条 招生对象。参加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中职应届毕业生。

第七条 评价方式。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八条 普通高中毕业生主要由学业水平(毕业学校提供)、综合素质评价(毕业学校提供)和职业适应性三方面来考核。

考生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时须提供身份证。

学校综合素质考核组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对报名考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

中职毕业生成绩主要由文化基础(毕业学校提供)、综合素质评价(毕业学校提供)、职业技能水平三方面进行考核。

招生专业及计划

综合评价成绩划分表

中职毕业生职业技能水平测试成绩评定表

第四章 报 名

第九条 报考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乱纪记录。

2.身体健康。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今年县(区)招办组织的高考体检,体检合格。

3.中职生毕业生需取得在学校实践技能测试成绩和国家及行业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

4.考生必须参加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

第十条 综合评价招生报名。考生可直接到学校招生办进行现场报名,或通过“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考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通过网上报名的考生必须在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网站内,登录“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2017年推免招生考生网上报名系统”,注册账号,填写相关信息。

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时间:2017年3月10日—4月20日。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招生考生报名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须向学校招生办提供以下纸质报名申请材料:1.《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考生申请表》,需毕业学校审核盖章;2.《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考生诚信承诺书》;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中职毕业生须提供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单(需毕业学校教务部门盖章);5.中职毕业生可提供国家或行业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考生报名后,应在7日内提供纸质报名材料,未提供者学校可根据情况按放弃报名处理,不予录取。

所有提供以下纸质报名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考生的报名申请材料可以送达或邮寄到我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二条 毕业学校推荐。考生完成网上报名,检查核对信息无误后,可在报名页面中及时打印自动生成的《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2017综合评价招生考生申请表》和《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考生诚信承诺书》,由毕业学校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并盖章后,由考生送达或邮寄到我校招生办。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报考要求的考生,学校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考生在报名过程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学业水平成绩,严禁弄虚作假。

在报名或测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同时,将结果反馈给考生本人和考生所在学校。

由于考生个人原因和毕业学校审查不严,违反规定,报考多所院校的考生,一旦录取,不予退档。

已报名考生放弃录取的必须在录取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原因和情况,由学校招生办审核后可不予录取。

考生入学后,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毕业证,学校将对考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体检不合格或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信息确认。为保证报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考生网上报名后需登录我校网站内的“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考生报名系统”进行信息确认。

信息确认时间:2016年4月20日前。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条件,确定当年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和综合评价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审核下发的为准。

2017年学校综合评价招生设置10个专业,计划招生600名,学制三年。如招生计划未完成,则转为普通高考招生计划。

根据报名情况,各专业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原则上可调剂使用,以保证综合评价招生计划的落实。

第十七条 为顺利完成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学校招生办要专门制定综合评价招生宣传方案并组织宣传力量加以实施。

第十八条 为使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健康、可持续推进,招生办要不断加强与中学和中职学校的联系和合作,构建和完善招生网络体系。

第六章 评价录取

第十九条 公布成绩和公示录取结果。学校根据录取进度按照综合评价项目核算综合评价成绩,按计划择优录取,并在学校网站公布考生综合评价成绩和拟录取考生名单,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录取和专业调剂。录取时根据考生综合评价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当报考人数超出专业计划人数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可不予录取。

考生服从专业调剂释义:考生愿意被录取到所报考三个专业以外的其它专业。

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释义:考生不愿意被录取到所报考三个专业以外的其它专业。

第二十一条 面试。学校根据情况对拟录取考生进行面试,确定最终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上报录取库。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学校将按照省招办要求的时间上报录取数据库,进行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信息反馈。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反馈给考生所在学校,并以邮寄录取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通过我校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四条 根据甘肃省关于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有关通知精神,凡被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甘肃省中职生对口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甘肃省中职生对口招生考试,不影响被其它学校录取。

第七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在高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学校纪检监察室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参加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确保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 参加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学校工作人员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欺诈、作弊等手段帮助考生取得综合评价招生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考生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通过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新生进入学校后,在学费、住宿费、日常教学管理和毕业文凭等方面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完全一致。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学费4500元/年·生(飞机机电设备维修、工业机器人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航空电子电气技术专业学费8000元/年·生)。

第三十一条 通讯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兰州市安宁区万新路274号

邮政编码:730070

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话:0931-7677739、7660590

学校招生咨询qq群:523389069

学校网址:http://www.lzavu.cn

学校招生办公室邮箱:472241616@qq.com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或甘肃省有关招生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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