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福建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文件精神,做好我校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结合闽南理工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制定2017年闽南理工学院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性质、办学地点
1.学校全称:闽南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2710)
2.办学性质:民办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3.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4.学校地址:福建泉州市石狮宝盖山风景区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三条 招生专业、计划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教育厅下达的高职招考招生计划,确定分专业招生人数,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录取原则
1.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2.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和各类别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生待遇
高职招考招生选拔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学籍管理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学生一样,并同样享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学校的奖、助学待遇等。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闽南理工学院。
第七条 学费标准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费〔2013〕41号)规定以及闽南理工学院的办学实际执行收费标准,同时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理工类专业和工程管理专业:18800元/生.学年,
文史类专业:18000元/生.学年。
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83777777、83677777、88916333(传真)
监督电话:0595-86877777
电子邮箱:mnlgzsb@163.com
第九条 其它
1.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本章程由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